《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務局關于辦理分開我市城鎮種種用人單元職員養老保險有關題目的處理賞罰意見》(渝人社發〔2013〕19號,以下簡稱處理賞罰意見)。
一、哪些人可補繳養老保險費?
1、因自動去職、被解雇、被判刑而分開我市各級構造奇跡單元的正式在編職員;2、我市城鎮種種企業職工本人因被解雇、被判刑,可能1993年2月28日及其早年因自動去職、被除名而分開城鎮企業的原牢靠職工、勞動條約制工人;3、在隊伍服役時代,被解雇軍籍職員。
二、補繳養老保險費按什么尺度?
1、1993年2月28日早年切合國度劃定計較持續工齡的事變年限,其補繳尺度為:原重慶市1992年職工月均勻人為220元(2649元/12月)的20%,并按月計較補繳額度,只計較繳費年限,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不記入根基養老保險小我私人賬戶。
2、1993年3月1日及其往后切合國度劃定計較持續工齡的事變年限,其補繳尺度為:我市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補繳步伐補繳養老保險費。按此劃定完清根基養老保險費后,參保地社會保險局按劃定為其成立并記入根基養老保險小我私人賬戶。
三、能否只補繳1993年3月早年切合國度劃定計較持續工齡的事變年限的根基養老保險費?
切合劃定前提的職員1993年3月及其往后繳費年限必需到達15年及其以上,才氣申請補繳1993年3月早年切合國度劃定計較持續工齡的事變年限的根基養老保險費。
四、判刑職員可以在服刑時代按《處理賞罰意見》劃定介入養老保險并繳納養老保險費?
判刑職員在服刑時代不能介入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刑滿開釋后,切合《處理賞罰意見》劃定前提的,可以按《處理賞罰意見》有關劃定介入養老保險并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
五、養老金怎樣計較?
切合本處理賞罰意見劃定前提的職員補繳根基養老保險費后,根基養老金分段計發:
1、1993年2月28日及早年的繳費年限,繳費每滿1年(計較到月)按18元的尺度計較根基養老金。
2、1993年3月1日往后的繳費年限按退休其時的企業職工根基養老金計發步伐計較根基養老金。
六、參保職員產生跨統籌區轉移養老保險相關、出國(出境)定居、可能在未領取養老報酬前衰亡等環境的,其按《處理賞罰意見》劃定一次性補繳的養老保險用度如那里理賞罰?
一次性補繳的1993年3月及其往后年度的用度,按我市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政謀劃定處理賞罰;補繳的1993年3月早年年度的用度,本金退還參保人。
七、參保人領取養老報酬后衰亡的,其按《處理賞罰意見》劃定一次性補繳的用度又如那里理賞罰?
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政謀劃定處理賞罰。
八、補繳費時刻對領取養老報酬有何影響?
1、在2013年1月及其早年到達或高出法定退休年數的職員,申請參保繳費,在2013年12月31日前申報并完清繳費,切合領取養老報酬的,從2013年2月起享受養老報酬。
2、對2013年2月至我市2012年度社平人為發布之月,治理手續并按月領取養老報酬的職員,在2013年12月31日前申報并完清繳費的,從其領取報酬之月起計發增進的養老報酬。
3、1月及其往后完清用度的,從完清用度的次月起享受養老報酬。
九、介入“超齡職員”養老保險、“征地農轉非”養老保險和“退地農轉城”養老保險,并已經按月領取養老報酬的職員,按《處理賞罰意見》劃定完清一次性補繳用度,新增養老報酬怎樣計較?
以上三類職員,不得補繳1993年3月及往后的根基養老保險費;按劃定完清1993年3月早年的一次性補繳用度后,由報酬發放地社會保險局按劃定,繳費每滿1年(計較到月)按18元的尺度,從完清一次性補繳用度的次月起發放。
十、按《處理賞罰意見》劃定一次性補繳用度的年限,是否享受養老金調解政策?
按《處理賞罰意見》劃定一次性補繳用度的年限,享受完清一次性補繳用度往后年度的養老金調解政策。
十一、在那邊治理相干的補繳手續?
已參保的向最后參保地社會保險局申報,未參保的向戶籍地社會保險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