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按照《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擬定本實驗細則。
第二條 條例所列單元均應依法介入單元地址地的社會養老保險。單元地址地原則上為工商業務執照上掛號的住所地址地。有異地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作為獨立的繳費單元介入地址地的社會養老保險。原實施行業統籌的中央下屬企業由省社會保險包辦機構直接打點。
條例第二條第(一)、(二)項所列被保險人,包羅牢靠職工、條約制職工、姑且工、農夫輪換工、城鎮個別經濟組織的業主和從業職員、勞務輸出職員、港澳臺商投資企業中內陸戶籍員工及外商投資企業中的中國籍員工,均應在單元地址地介入社會養老保險。
實施企業化打點和經費自收自支或差額結算的奇跡單元及其所屬所有職工,國度構造中的條約制職工、姑且工,按本實驗細則介入企業的養老保險統籌。
國度構造公事員、財務全額撥款的奇跡單元、社會集體事戀職員的養老保險基金計征和發放步伐另行劃定。
第三條 社會保險包辦機構可按照必要在鎮(鄉)、街道、行業、大型企業設立服務處或代勞點。
第四條 單元要向地址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治理社會保險掛號,領取《社會保險掛號證》。掛號事項包羅:單元名稱、住所或地點、單元范例、組織機構同一代碼、主管部分、附屬相關、法定代表人或認真人、開戶銀行及帳號、在職和離退休職員名冊、社會保障號等。
新創辦的單元,要在核準創辦或領取業務執照30日內到內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治理掛號,從單元創辦之月起計繳養老保險費。單元掛號事項產生改觀或終止,要在15日內到內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治理改觀或注銷社會保險掛號。
第五條 單元應在每年6月尾前向社會保險包辦機構申報繳費人為。職工的繳費人為按本人上年度月均勻人為收入如實申報,單元的繳費人為按所有職工繳費人為之和申報。職工月均勻人為收入按國度統計部分劃定的人為總額項目計較,包羅人為、獎金、補助、津貼等錢幣人為收入。
每年7月至次年6月為一個繳費年度,繳費人為經社會保險部分審定后整年穩固。
第六條 單元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由各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測定,經同級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分會同財務部分考核后,報同級人民當局核準后執行,并報省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分和財務部分存案。
養老保險基金不得搞赤字預算。養老保險測算期為3年。
第七條 單元和被保險人均應逐月按劃定的繳費人為和繳費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
養老保險費由處所稅務構造征收。
第八條 從1998年7月1日起,全省同一按被保險人月繳費人為的11%成立小我私人帳戶(原行業統籌的中央下屬企業從1998年1月1日起,按被保險人月繳費人為的11%成立小我私人帳戶)。個中,被保險人繳費所有計入小我私人帳戶,別的不敷部門從單元繳費中劃入;跟著小我私人繳費比例的進步,單元繳費劃入比例響應低落。小我私人繳費的詳細比例和調解由省人民當局同一劃定。
條例實驗前的小我私人帳戶,與條例實驗后的小我私人帳戶歸并計較。被保險人世斷社會養老保險相關時,其小我私人帳戶繼承保存并計息,與從頭介入后的小我私人帳戶歸并計較。小我私人帳戶基金只用于本人養老,一樣平常不得提前支取。農夫條約制職工在終止或掃除勞動條約后,社會保險包辦機構可以將養老保險小我私人帳戶中的資金一次性發給本人,同時終結養老保險相關。
小我私人帳戶記帳利率由省社會保險包辦機構參考銀行同期城鄉住民儲備存款利率同一劃定及調解。
第九條 下崗職工、勞務輸出職員、掛靠在人才交換機構的職員的養老保險費,由再就業處事中心、勞務輸出打點機構、人才交換機構代扣代繳,或由本人直接繳納。
第十條 過渡性養老金按以下步伐計發:
(一)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被保險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本人指數化月均勻繳費人為的1%;
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及以上的被保險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本人指數化月均勻繳費人為的1.2%;
從事過井下、高溫、低暖和有毒有害等非凡工種的被保險人退休,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在非凡工種崗亭事變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均勻繳費人為0.2%。
(二)調理金按1997年度地址市、縣職工月均勻人為的10%計發。
第十一條 養老金每年7月舉辦調解。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按地址市上年度職工月均勻人為的增添率同法式整;均勻人為負增添時,基本養老金按負增添前的職工月均勻人為計發。
過渡性養老金和小我私人帳戶養老金按地址市上年度均勻繳費人為增添率的40%至60%調解,負增添時不調解,詳細比例由各市確定。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到達條例第十五條劃定繳費年限,因病完全損失勞下手段需提前退休的,響應減發過渡性養老金,每提前一年,減發本人指數化月均勻繳費人為的1%。從事非凡工種的被保險人提前退休的,其過渡性養老金不減發。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間斷社會養老保險相關后又從頭介入的,其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持續工齡,下同)前后歸并計較;未能從頭介入的,在到達退休前提時,可按間斷相關前的繳費年限享受響應的養老保險報酬。
第十四條 一次性晚年補助的尺度為:按1998年6月30日前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兩個月本人指數化均勻繳費人為。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包辦機構必需為介入養老保險的單元和被保險人成立檔案,實施類型打點。
第十六條 養老保險報酬由被保險人退休前最后繳費單元地址地的社會保險包辦機構認真給付。被保險人到達法定退休年數,由地址繳費單元(賦閑時代到達法定退休年數由本人)提前兩個月向地址地的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治理養老報酬申報手續。
本人在異地就業,其養老保險相關已轉移至戶籍地址地的,養老保險報酬由戶籍地址地的社會保險包辦機構認真給付。被保險人到達法定退休年數,由本人提前兩個月向戶籍地址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治理養老報酬申報手續。
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報酬的被保險人或其支屬,應于每年6月尾前向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提供由棲身地戶籍打點部分或有關單元出具的保留證明,過時沒有提供的,7月份起停息發放養老金。經證實保留者,可予補發。
第十七條 養老金實施社會化發放。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按照就近、安詳和利便原則,采納委托銀行、郵局、社區等多種渠道將養老金直接發給被保險人。
第十八條 介入了社會工傷保險的被保險人,因工整殘領取殘疾退休金或因工衰亡,其小我私人帳戶養老基金退還給本人或其法定擔任人,同時終結養老保險相關。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跨統籌范疇調動事變單元時,應向社會保險包辦機構申報治理停息繳納養老保險費手續。由社會保險包辦機構將養老保險相關連同小我私人帳戶基金轉移到遷入地的社會保險包辦機構。遷入地的社會保險部分必需認可單元和被保險人在遷出地已按劃定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治理了基金轉移的繳費年限,不得要求單元或被保險人補繳。
第二十條 轉移的養老保險相關包羅以下內容:
(一)本人根基環境:社會保障號、姓名、性別、出生年代、介入事變時刻、事變單元、職務、人為品級、人為額。
(二)繳費環境:臨界指數、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各年度繳費人為。
(三)小我私人帳戶環境:單元繳費記入小我私人帳戶累計總額、小我私人繳費累計總額、累計利錢。
養老保險相關轉移的名目由省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分同一擬定。
轉移的小我私人帳戶基金包羅:單元繳費記入小我私人帳戶累計總額、小我私人繳費累計總額、累計利錢。
第二十一條 養老保險相關跨省轉移的,憑證國度同一劃定轉移小我私人帳戶基金,小我私人帳戶從1998年7月1日(原行業統籌的中央下屬企業從1998年1月1日)開始按繳費人為11%的額度轉移。
第二十二條 養老保險基金實施全省統籌前,各市、縣按養老保險基金單元繳費征收總額的必然比例向省、市社會保險包辦機構上繳調度金,詳細比例由省人民當局同一確定和調解。不按劃定上繳調度金的,由財務部分響應扣減該地域的稅收返還款或財務津貼。
養老保險基金征收總額指單元繳費和小我私人繳費之和。調度金從單元繳費總額中提取。
第二十三條 各級當局必需擔保養老保險基金的征集和報酬的給付。遇有非凡環境,結存的養老保險基金(含積年的蘊蓄基金和小我私人帳戶基金)不敷兩個月付出額時,由調度金調度和財務津貼。調度金調度步伐,由省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分會同省財務部分制訂,財務津貼步伐按國度有關劃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暫且沒有手段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單元,可以工業權抵押,向社會保險包辦機構申請緩繳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包辦機構經搜查單元策劃狀況和職工人為發放環境后,治理緩繳養老保險費手續。
養老保險費緩繳限期最長不高出一年。緩繳時代,單元不得轉移已抵押的工業。緩繳期滿后單元須補繳緩繳時代應繳的養老保險費(含小我私人繳費)本金及利錢,免交滯納金。緩繳期滿后仍不能按劃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或在緩繳時代轉移已抵押工業的,由社會保險包辦機構申請人民法院按條例第十三條和第三十五條劃定逼迫執行。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的繳費人為指數,是指被保險人的繳費人為與地址市上年度職工月均勻人為之比。被保險人的均勻人為繳費指數,是指被保險人生平繳費指數的加權均勻值。本人指數化月均勻繳費人為,是指被保險人的均勻繳費人為指數乘以退休時地址市上年度職工月均勻人為。
在內地實驗《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劃定》前,被保險人的人為指數(即臨界指數)同一按1993年本人檔案尺度人為加國度及省劃定的津貼與地址市、縣職工均勻尺度人為加國度及省劃定的津貼之比調解計較。
第二十六條 農業企業的養老保險步伐,按照農業企業的特點另行擬定。退休用度承擔過重,在條例實驗前未能按同一尺度納入社會養老保險的企業,可暫且維持分檔次定比例的步伐,慢慢過渡。
第二十七條 構造奇跡單元事戀職員到企業事變,其養老保險相關和小我私人帳戶基金轉移步伐另行劃定。
第二十八條 省、市、縣各級都要創立社會保險監視委員會,推行社會監視職能。監委會一般服務機構設在同級審計部分。
第二十九條 養老保險實施年檢制度。各級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每年按期對用人單元的《社會保險掛號證》舉辦年度檢察。單元在治理工商年檢和勞動用工手續時,應向有關部分提交《社會保險掛號證》。
第三十條 各級工商行政打點部分揭曉或注銷企業、個別經濟組織的業務執照,有關部分核準創立或取消單元時,應知會內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
第三十一條 單元拒不介入社會養老保險,經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書面關照期限(不高出30天)介入仍不介入的,按條例第三十六條劃定處理賞罰。
第三十二條 條例所稱欠繳養老保險費,是指單元(含所屬被保險人)未獲準緩繳而過時未繳納應繳的養老保險費,或瞞報人數和人為總額少繳的養老保險費。單元欠繳養老保險費,處所稅務構造應向欠繳單元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關照書》,限制欠繳單元必需在限制的限期內,補繳應繳的養老保險費和利錢;過時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劃定加收滯納金。處所稅務構造可申請人民法院逼迫執行。
單元或小我私人以犯科本領冒領養老保險報酬的,應追回其所有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3倍罰款,罰款收入上繳國庫。
第三十三條 本實驗細則自宣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