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江蘇揚州市有關養老保險并軌方案的最新資訊,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僅供參考。
【政策發布】
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一
據介紹,辦法按照統籌城鄉的原則,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合并執行,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這一新的制度,可以簡稱為“城鄉居保”。城鄉居保制度保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通過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政府補貼相結合,養老待遇與個人繳費相掛鉤的方式,實行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待遇辦法。
【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至60周歲以下
到底哪些人群可以參加“城鄉居保”呢?據介紹,按照辦法規定,城鄉居保比以前參保范圍更廣。據介紹,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以上,60周歲以下,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及城鎮非從業居民,均可在戶籍所在地自愿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繳費檔次】
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根據辦法規定,城鄉居保的參保繳費由參保人員到經辦機構或經辦機構指定的金融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并以貨幣形式按年繳納。
城鄉居保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標準設定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2000元、3000元、6000元15個檔次,各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或按制度規定探索行之有效的其他繳費方式。
此次繳費檔次比過去更加細化,新增2000元、3000元及6000元3個繳費檔次,擴大了參保人的選擇空間。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今后根據省政府調整政策,我市將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參保補貼】
每人每年補貼30元~50元
辦法根據個人繳費標準的不同,每人每年給予30元~50元的補貼,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及繳費年限較長的,可適當增加補貼給予鼓勵。
據介紹,各縣(市)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選擇100~400元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選擇500~800元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選擇900~1200元及以上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50元,有條件的地區可提高補助標準,補助標準限低不限高;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及繳費年限較長的,可適當增加補貼給予鼓勵,具體標準及辦法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市區參保人員原則上選擇900元以上的繳費檔次,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50元,由市、區財政各承擔一半。對本市被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各功能區管委會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城鄉居保你不得不知的5大問題
1、個人賬戶中斷繳費怎么辦?
據辦法規定,各級經辦機構應當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同時核發繳費證,為參保人員建立養老保險檔案。
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包括:(一)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二)地方人民政府及管委會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三)其他收入及利息。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每年參照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息。經辦機構應當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及時結息。
參保人員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經辦機構予以保留,不間斷計息。以后繼續繳費的,中斷繳費前后的個人繳費賬戶儲存額及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只轉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部分的本息。
2、什么時候可以領取養老金?
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同時具備年滿60周歲、足額繳費的條件,經所在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未繳費直接領取城鄉居保養老金的人員,其符合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條件的子女應按規定參保繳費。
本辦法執行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并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3、基礎養老金標準是多少?
城鄉居保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及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在基礎養老金方面,揚州市城鄉居保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90元,各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各地原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高于本標準的,按原標準執行。對于連續繳費超過15年的城鎮居民,從第16年起,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可增發1%,提高及增發部分的資金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今后根據省政府調整政策,我市將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
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在政府補貼外,可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4、養老金領取人員死亡怎么辦?
據辦法規定,城鄉居保養老待遇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領取養老待遇的人員每年應參加資格認證。
領取養老待遇人員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者有關人員應在一個月內到指定的經辦機構注銷領取養老相關待遇的關系。
5、如何銜接其他保障制度?
城鄉居保也是一種生活保障制度,如何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五保”供養、社會優撫、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銜接?
據辦法規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五保”供養、社會優撫、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銜接辦法,按國家、省制定的規定執行。被征地農民及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仍按《市政府關于印發〈揚州市市區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揚府發[2011]114號)文件執行。本辦法執行時,市區(不含江都區)已年滿60周歲,并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參保但未達到享受養老金待遇條件的人員,可按本辦法領取基礎養老金,直至享受到被征地農民養老金待遇時為止。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揚州市區70周歲以上“三無”老年居民養老補貼辦法》(揚府發[2009]195號)及其貫徹細則與修改后擴大到60周歲已領取養老補貼的人員,仍按原標準、原范圍及原人員享受養老補貼,不重復享受基礎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