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政策,分布在省內農村牧區的被征地農牧民由此被納入社會養老保險范圍,享受政府惠民政策帶來的實惠。
《通知》要求,全省各地把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作為一項保障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工作來抓,成立以政府主管領導為組長,人社、國土資源、財政、農牧、公安、審計、監察等相關部門為成員的領導小組,統一組織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實施。
根據《通知》,被征地農牧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由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和村集體補助構成,按征地時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一定比例籌集。個人繳費標準為征地時當地城鎮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5%,一次性繳納15年。2013年以后被征地農牧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在征地報批時,由國土資源部門核準后,由申請用地者按青海省相關文件規定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