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依照國際慣例,分為三個構成層次:第一層次是社會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由政府通過征稅或繳費方式,強制執行,覆蓋全社會;第二層次是企業年金,在政府鼓勵下自行建立,采用個人賬戶積累和市場化運營模式;第三層次是個人養老計劃。包括商業保險公司舉辦、個人自愿投保的個人商業養老保險,及個人其他養老投資、儲蓄計劃。
從全局看,整個養老保險體系還存有較大問題。
第一支柱不公平
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層面,原來的“社會養老保險”包括機關公務員、事業單位、城鎮職工、城鎮居民、新農保五種類型,這還不包括軍隊序列。本次合并的僅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不包括機關公務員、事業單位、城鎮職工。“看人下菜”的情況依然存在。
根據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的數據,截至2013年年底,15個省份建立了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保險制度的省份,城市與農村的最低養老保險金也不相同。據媒體報道,2013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月人均則只有81元,還不到城市低保金的七分之一,是農村低保金的三分之一。最低的省份農村養老金為每月55元,真是只夠打醬油的。
每一種類的養老保險內部又不完全一致,例如,機關公務員的職級、中央與地方公務員的差別等。與機關公務員養老保險的區別相比,城鎮職工,即通常意義上的企業養老金的差別更復雜。地域層面,各省的繳費基數不同、養老費發放標準不同;企業層面,“好企業”與“壞企業”云泥之別;具體到個人,高收入的與低收入的,也不同。雖然在目前,交得多的與交得少的,領取上沒大差距,但據目前公布的改革線路圖,“多交多領”是必然的方向。
引起更大差異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在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已經很復雜的情況下,目前的政策正在加劇著復雜與不公。
1月1日起,《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開始實施。根據該規定,中國將采取EET模式,實施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此前,《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出臺后,有人認為,因社保基金存在投資渠道偏窄、不能異地轉移、強制性扣費干涉自由等“弊端”,我國應該縮減第一支柱的社保規模、大力發展養老的第二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