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10月1日起,醞釀多年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式進入實施。時至今日,改革已經啟動近9個月,養老金并軌在各地逐漸落實。從江蘇、山東、浙江、上海、廣東、陜西、安徽多地實際情況來看,這項改革推進并非一并了之這么簡單。一方面,國務院出臺的《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下稱《決定》)只是一個“總則”性質的文件,要具體落實還需要更細致的配套政策;另一方面,養老金并軌牽涉到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完善、待遇調整機制的改革以及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的改革等諸多方面,而這正是這項改革的重點也是難點。
從江蘇、安徽、上海、浙江等地的落實情況來看,養老金并軌落實存在以下一些難題:
1.部分試點地區的養老金并軌政策與國家政策的銜接問題,仍然有待出臺具體的政策文件。今年3月份,財政部出臺《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提出,要妥善處理原有試點地區的政策與《決定》的銜接問題,確保政策統一規范。但是在具體操作層面,在浙江、上海等試點地區,試點期間已繳納的養老金部分如何處理,是把個人繳費部分退給個人,還是轉化為職業年金?這些問題都有待進一步明確。
2.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中的“身份”差異成為政策落實的阻力。不管在醫院等差額撥款單位,還是在財政全額供養單位,都廣泛存在著沒有正式編制(事業編制、行政編制),但正式手續在單位并長期供職于單位的人員。按照《通知》的規定,這部分沒有編制的人員,游離于現有的政策之外,對于他們沒有具體細則對情況進行分類說明,因此也成了一塊“燙手的山芋”,這就亟須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同步進行予以破解。
3.養老金并軌制度改革需要與工資制度完善、待遇調整機制改革配套進行。安徽、江蘇等地一些基層公安、檢察機關干部反映,基層公務員職務晉升渠道狹窄,工資低,任務重,光調整養老金這些“身后事”并不能保障他們應有的合理待遇和尊嚴,還需要完善養老金改革的配套政策,比如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提高職級待遇,規范、透明公務員收入水平。
由此可見,事業單位養老金并軌的真正落實,還需要工資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以及養老金經辦機構建設等一系列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