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底,聊城市企業養老保險工作會議召開,部署貫徹落實《關于統一和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政策的通知》,以妥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用人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和職工中斷繳費、應保未保等問題,統一和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政策,并結合聊城實際提出有關意見,這標志著我市統一和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工作全面啟動。
聊城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相關負責人表示,我市的養老保險補繳范圍和條件將嚴格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為我省企業職工中仍與單位存續勞動關系、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因各種原因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的,可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應保未保年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具有我省戶籍,曾在我省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有過工作經歷,但因各種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或離開原單位,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中斷繳費的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人員,可憑有效原始材料,以個人身份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具有我省戶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身份補繳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2011年7月1日(含)以后,發生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情形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該負責人表示,為進一步規范養老保險補繳經辦流程和審核備案程序,除魯人社發〔2015〕29號文件規定的補繳材料之外,以職工身份申請補繳的,由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報《聊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