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了《關于城鎮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并希望借此最大限度地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有關部門介紹,北京養老保險新政策標志著本市基本養老保險開始從制度覆蓋向人群覆蓋轉移。此前,養老保險補繳只向單位開放,因單位原因中斷繳費的情況,才能由單位辦理補繳。這次北京養老保險新政策新辦法的出臺,填補了個人補繳的空白。不是由于單位原因,而是由個人各種原因導致的中斷繳費,也可以辦理補繳了。問題:北京養老保險新政策的補繳條件有哪些?
回答:本市補繳人群首先須具有本市戶口,其次要是在市、區(縣)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所屬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以個人名義委托存檔的人員,因各種原因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有繳費中斷情況的,可以按程序進行補繳,但國家及北京市規定的不繳費情況除外。
有關部門提醒,需要注意的是,補繳人群也涉及單位職工,即檔案曾存放在職介或人才中心的單位人員。
問題:北京養老保險新政策的補繳方法是什么?
回答:個人向存檔機構書面申請,通知規定,存檔人員申請辦理補繳手續時,需向區(縣)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所屬的存檔機構提出書面補繳申請,并附本人簽字確認的補繳工資基數以及本人的身份證明等材料。
經存檔機構初審并將相關材料報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檔機構按照本市有關政策及歷年繳費規定補繳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有關部門強調,這次補繳不強制推行,完全采用自愿方式(筆者認為這是本次北京養老保險新政策很人性化的地方)。
問題:北京養老保險新政策的補繳金額有多少?
回答:補繳保費可三檔基數選一,補繳時,以本人確認的相應補繳年度繳費工資基數,分別乘以辦理補繳時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與相應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作為相應補繳年度的補繳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
具體到個人申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可以在三檔相應年度繳費基數中選擇。第一檔,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第二檔,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第三檔,補繳年度繳費基數下限。
有關部門解釋,由于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居民收入提高很快,現在本市職工的社會平均工資已比1992年前后增長了近20倍,為了保證社保基金不受損失,因此補繳的基數不能再直接以當年的工資水平來計算(點評:由此看北京養老保險新政策出臺很及時有效)。
問題:北京養老保險新政策的繳費標準是什么?
回答:(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繳納,每年的繳費時間為4月1日至12月10日。
當年達到領取年齡的參保人員,在繳費時間內繳納當年保險費的,從達到領取年齡的次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二)最低繳費標準為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參保人員可根據經濟承受能力提高繳費標準,最高繳費不得超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發布最低繳費標準和最高繳費標準。
(三)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條件的,需要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以下簡稱延期繳費),繳費標準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
問題:北京養老保險新政策的待遇好不好?
答案: (一)按月享受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實行分段計發。
207月1日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2008年1月1日前繳納的保險費按8.8%的計發系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
207月1日之后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2008年1月1日前繳納的保險費按5%的計發系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
2008年繳納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和參保人員繳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
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完時,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調劑金支付;調劑金支付完時,由財政資金撥補,至被保險人死亡時止。
2、基礎養老金標準
基礎養老金是在參保人領取待遇時由政府補助的財政性資金,標準全市統一,為每人每月280元。發放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負擔,并列入區(縣)財政預算(這是北京養老保險新政策非常給力的一點)。
(三)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條件的,需要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以下簡稱延期繳費),繳費標準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
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
為確保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08]49號),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手續
(一)參保人(包括新參保、續繳保費人員)持本人實名身份證件,到商業銀行開立專用存折。同時,簽署《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
《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一式三份,參保人一份,銀行一份,區縣經辦機構一份。協議書只在開立銀行專用存折時簽署一次。
(二)參保人到銀行存入繳納的保險費后可在每月1日10日辦理參保手續,新參保人員持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專用存折到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村委會)填寫《參保人員信息表》,辦理參保手續;續繳保險費人員持專用存折到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村委會)填寫《繳費確認表》。
(三)村委會在每月13日前將新參保人員身份證明復印件、《參保人員信息表》及續保人員《繳費確認表》交至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將《參保人員信息表》和《繳費確認表》內容錄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預繳費信息系統。
(四)區縣經辦機構在每月18日前將全區匯總的電子預繳費數據交至銀行扣款。并在每月20日前將銀行交來的電子扣款成功信息導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將電子扣款失敗信息導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預繳費信息系統。
(五)社保所根據電子扣款失敗信息通知參保人進行核對,及時修改錯誤信息。根據電子扣款成功信息為繳費成功人員開具《北京市社會保險專用基金票據》,并于次年的3月底前為繳費人員打印《繳費對賬單》。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繳納,每年的繳費時間為4月1日至12月10日。
當年達到領取年齡的參保人員,在繳費時間內繳納當年保險費的,從達到領取年齡的次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二)最低繳費標準為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參保人員可根據經濟承受能力提高繳費標準,最高繳費不得超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發布最低繳費標準和最高繳費標準。
(三)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條件的,需要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以下簡稱延期繳費),繳費標準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
(一)個人賬戶資金(責任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其他收入及利息。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資金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調劑金:超過應計個人賬戶利息以外的增值結余,參保人員死亡無繼承人時支付喪葬費后的余額等資金。
(三)基礎養老金:在參保人領取待遇時由政府補助的財政性資金。
四、個人賬戶計息
個人賬戶資金在積累期內參考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實行分段計息,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從繳費的次月開始起息。積累期內遇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調整時,個人賬戶從當年7月1日開始按新的利率計息;積累期內遇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調整時,個人賬戶從次年1月1日開始按新的利率計息。半年內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調整的,按照最后一次調整的利率計息。
五、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一)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日,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滿45周歲、女已年滿40周歲的人員(不含本辦法實行之后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人員),每年按照規定的繳費標準不間斷繳費的。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后,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準,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
(三)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繳費年限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1、2項規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繳費,最長延期繳費5年,在延長繳費期內達到規定的;延長繳費5年累計繳費年限仍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準,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
《上海市貫徹〈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新政策中,對上海市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工作進行了全面布置,其中城鎮無保的老人也能領取養老金,喜獲“托底”保障,實現了老有所養。
消息傳出后,人保熱線12333不斷接到電話,參保范圍、繳費標準、養老待遇、領取條件等規定備受關注。
凡滿足參保條件的人員,可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出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申報或者待遇領取申請,并攜帶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需正反面復印)、居民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主頁、本人頁)、指定銀行(上海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上海農村商業銀行)的本人“實名制”銀行卡(存折)原件和復印件等材料。
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最新消息,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證流動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關系順暢轉移接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精神,經研究,現就貫徹《暫行辦法》若干問題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按照《暫行辦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7號)、《關于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70號)有關規定辦理。
二、本市參保人員流動到外省市就業的,在轉移統籌基金(單位繳費)時,統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的12%的總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時,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轉移,1998年1月1日至2012月31日期間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含本息,下同)轉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記入個人賬戶的儲存額轉移。
三、根據《暫行辦法》規定待遇領取地確定為本市的參保人員,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其基本養老金計發按照本市現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執行。
四、外省市戶籍遷入本市的從業人員,可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在外省市的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可按《暫行辦法》規定轉移。原在外省市單位就業,按當地規定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的時間,按照國家規定可以計算連續工齡(工作年限)的,可視作繳費年限。
五、外省市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戶籍遷入本市,單位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將原單位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原人事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規定給予的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由其原所在單位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六、軍官、文職干部轉業到本市單位工作,從工作當月起,應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
軍官、文職轉業干部到本市單位工作的,在接收安置單位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時,應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原人事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關于轉業到企業工作的軍官、文職干部養老保險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2002]后聯字第3號)規定,將國家給予的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記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七、原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1993年以后由外省市調入本市的職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勞保業一發(1998)47號],原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原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原上海市醫療保險局《關于外省市轉移進滬人員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勞保社發(2003)9號]自本通知發文之日起停止執行。
八、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
第一條 為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解決農村居民的后顧之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省政府《印發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09]124號)和原省勞動保障廳、國土資源廳《轉發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7]22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含漁民等,不含在校學生),按照以下方式在戶籍所在地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一)年滿35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應參加本辦法的養老保險;(二)不滿35周歲的農村居民,可按自愿的原則參加本辦法的養老保險。按本辦法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
第三條 參保人不能同時按本辦法和其他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參保。正在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就業的人員,應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
第四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基金實行全市統籌。
第五條 市、區(縣級市)政府應保障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給付。
第六條 市、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組織和實施工作,民政部門、殘聯做好配合、協助工作。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征繳、待遇核發等經辦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核算與管理工作,市、區(縣級市)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資助資金的安排和撥付工作。市審計部門依法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依法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監督。
無業深戶明起將可參保
據悉,非從業戶籍居民參保新政將從明天起正式開始實施。經過電腦系統調試、制定業務操作細則等一系列準備工作,社保機構下周一,即7月2日開始正式受理居民養老保險業務。具體辦理方法可詳見社保局網站()、各區社保分局窗口辦事資料。
采訪中記者獲悉,年滿16周歲(不含全日制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本市戶籍非從業居民,均可參加本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超60歲隨遷參保有要求
“60周歲后隨遷入戶,此前未參加過任何養老保險的老人也可參加。但應當在市外參加當地城居保或新農保,且達到60周歲以后入戶的人員不納入本市參保范圍。”市社保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國務院精神,到2012年底全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將實現全覆蓋。那么從制度上來講,從明年開始戶口隨遷到深圳的老人,都只能在原戶口所在地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不納入深圳范疇。
對此,市社保局有關負責人提醒:凡戶籍在今年6月30日前遷入我市,年齡滿60周歲的居民,9月29日前將證明提供給我市社保機構,待遇均可從7月1日起補計發。
深圳養老待遇僅次上海
我市城鎮居民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我市基礎養老金定為兩個檔次,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具有本市戶籍不滿8周年的,基礎養老金為每月200元;自其具有本市戶籍滿8周年的次月起,基礎養老金為每月300元。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139是與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計發系數相同。據悉,深圳基礎養老金水平在全國來說較高,僅次于上海。國家規定的標準是不低于55元/月,上海的標準是400元/月,北京的標準是280元/月,廣州的標準是130元/月,珠海的標準是16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