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州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及繳存基數
四川省建設廳、四川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關于印發《四川省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的通知>(川建發[2007]72號) 對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繳存比例有如下規定: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不得低于繳存人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政府勞動部門規定的上一年度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不得超過繳存人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繳存基數由管理中心每年核準調整一次。
單位與職工個人應同比例繳存,繳存比例不得低于5%。財政撥款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繳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它單位繳存比例超過12%的部分,應按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