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以房養老呢?以房養老就是退休后的老人將自己的住房抵押出去,用獲得的資金來幫助自己養老。以房養老的方式很多,像把房子賣掉,或者把房子租出去,都是以房養老的方式。但是我國老人中真正擁有兩套以上住房的人很少,老人既需要住房,又需要把住房用于自己的養老。這只能通過把自己的住房抵押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根據對住房的評估額按月付給老人一筆收入,當老人過世后再將老人的住房收歸保險公司所有。這種方式聽起來合理,但其實存在著很多的問題。
首先,這種方式與我國的傳統文化相背離。在我國的傳統文化中,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是非常密切的。老人有幫助子女照顧下一代的習慣,子女也有撫養老人的傳統,同樣老人的財產也要作為遺產留給孩子。如果老人將自己的房產抵押給保險公司,房產就無法作為遺產留給子女。那樣就會影響老人與子女的關系,子女就不愿意照顧和贍養老人。
因此,從文化的角度看,以房養老的方式很難被大多數中國人所接受。其次,以房養老還存在著商業利益上的風險。以房養老是將房產抵押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按月付給老人養老金。保險公司是商業實體,追求的是商業利益。如果房價在未來幾十年里一直上漲,當然沒有什么問題。但是如果房價下降,保險公司就很難維持原來的合同,老人的收入就難以保障,未來會因為利益關系雙方出現一些糾紛。另外,我國的住房產權只有70年,這是我國法律規定的。由于產權時間的限制,保險公司是否愿意參與到以房養老之中去,也是很有疑問的。因為當老人去世,保險公司獲得老人的房產時,可能該房產已經失去產權時效,保險公司已經沒有資格擁有該房產的產權了。所以,要使以房養老的想法能付之于實踐,首先必須要改變我國房產產權的相關法律。
以房養老作為養老的一種新思維,很難在我國全面實行,只能是養老的一種補充方式。從國外發達國家的經驗看,養老的主要途徑是政府所主導的養老保險體制,并以個人多種多樣養老方式作為補充。這是我國應加以借鑒的,一方面要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社會養老體系。社會民眾的養老問題,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政府應建立起覆蓋全社會的養老保險制度,使每個人在工作的過程中,通過自己的勞動為自己的養老作準備。除此之外,政府還應該利用社會資金,為那些從未參加過工作的人,或退休后收入過低的人提供基本的養老保證,利用政府職能來平衡社會的貧富差別。另外一方面,政府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鼓勵社會民眾為自己未來的養老做更多的準備,以房養老就可以作為個人養老的一種補充方式。這種方式在國外也有,比如退休后賣了大房換小房,用掙得的錢補貼自己的生活開銷,這在歐美發達國家是很常見的。
以房養老可能適合于某些家庭,但不適合于所有家庭,所以以房養老的方式只能作為一種選擇,可以鼓勵,但不能強制,只能作為社會民眾養老的補充方式。
我國已經進入老齡化時代,老人的養老問題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關注。對養老問題進行更多的探討,想出更多的辦法,是一件好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