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養老”經歷10年,在爭議聲中終于正式上升到國家戰略層面。
國務院日前公布《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即“以房養老”。這是10年前國務院*批示研究這項保險服務之后,第一次由國務院常務會議正式提出要求,由此再度成為輿論熱議的焦點,贊成者和反對者,不一而足。
那么,到底什么是“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它能夠在中國實行嗎?將對完善我國養老保障制度起到什么作用?如何能讓它真正造福我國老齡人群?9月17日,專訪了最早提出在中國引進這個保險產品的建議者、中國房地產開發集團理事長孟曉蘇,為這一養老保障產品解疑釋惑。
200萬元房屋參保,每月大約可得1萬元
《中國經濟周刊》:最近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據您了解,這種保險對于投保的老年居民到底有什么好處?
孟曉蘇:這種保險對于投保老年居民的好處很明顯:首先,它可以使老年居民在人生收入的低谷期開啟“房產金庫”,將積蓄在房產上的財富分期支用,有效補償老年生活。
其次,它可以有效解除老年人對生活沒有保障的擔心,放心大膽地花錢消費,心情愉快延長生命,而且活多久保險公司就會供養多久。
第三,可以讓老年人增強生活自信,保持社會尊重。老年人最怕的是失去體面和尊嚴,可是退休后到處要看人臉色,更怕“久病床前無孝子”,參保后老人今后就有持續穩定的收入,甚至還可以拿錢接濟子女親友,可保持子女與社會的長期尊重。
第四,可以保護弱勢群體,有利于社會穩定。這種產品會更受中等收入者青睞,因為只有房并缺錢的老人才更愿意抵押房產養老。這樣就保證了社會弱勢群體的生活安定,也就保障了社會穩定。
第五,實行遺產稅后,可以依法避稅。我國遲早會實行遺產稅。但這套房屋的價值在老人生前已年復一年被領光,產權已逐步或一次過戶到保險公司了。如果我國今后開征遺產稅,這一險種當然可以為這套參保房產依法避稅。
《中國經濟周刊》:老人以房入保能夠得到多少錢呢?
孟曉蘇:因房產價值不同、老人需要不同、抵押方式不同,這種保險產品的月收益也不同。這里僅根據國外標準的“抵押式以房養老”計算:如果老人以評估價值500萬元的房屋參保,每月大約可得到2.6萬元;如果老人以評估價值200萬元的房屋參保,每月大約可得到1萬元。
應當說明,一旦投保人與壽險公司訂立了有效合同并開始執行,那么不管投保人的實際壽命為多長,保險公司一律要按月付款;同理,不管投保人的實際壽命為多短,一律應由保險公司收回房產,進行銷售或拍賣。如果房屋實際增值較大,保險公司還可以將增值多出的部分返給其家人。
試點條件已經成熟
《中國經濟周刊》:據悉,早在2003年3月,您就將“建立反向抵押貸款的壽險服務”建議報送給剛剛上任的溫家寶總理,他當天批示給相關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同年8月有關部門將會簽的《關于開辦“反向抵押貸款”有關問題的報告》上報國務院。這件事備受決策層關注,卻為何被擱置了10年?
孟曉蘇:被擱置的原因是當時還沒有物權法,主管部門人員擔心抵押房產缺乏法律保障,包括擔心70年土地到期國家不給延續;當時居民持有第二套房不普遍,加上受“房價會跌”傳言影響,有關人員擔心房價下跌加大保險公司風險;還有擔心老年人都愿把房屋傳給子女而不愿參加這種養老保險。
如今10多年過去,當年未設立的法律法規如今多已完善。特別是200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從法律上保障了住宅的長期物權。
時至今日,全國城鎮房價普遍上漲,尤其是中國保監會準備率先試點開辦此業務的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房價普遍上漲數倍乃至十倍之多。而且我國人口老齡化已更加嚴重,其中約占老齡人口比重10%的無子女家庭和“失獨家庭”本來就沒有把住房傳給子女的需要,所以如今在我國實行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的各項條件均已成熟。
《中國經濟周刊》:據悉,在國外這項保險已非常普遍,但這項保險真正進入中國后,您是否擔心會出現“水土不服”?
孟曉蘇:我認為這一險種很適合我國國情。由于我國多年實行的低收入政策,絕大多數老年人沒有形成多少積蓄,只能靠退休金生活,而國家與社會所能提供的退休金是很有限的。加之我國多年來壽險業務欠發達,想靠壽險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并沒有歷史上的保險費投入作為基礎。我們已難以找出更多辦法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生活。
但是十幾年來公房出售與住房商品化的發展,以及大中城市房價升值,使得多數老年居民有了較大價值的房產。這筆凝固資產如果能盤活,完全可以彌補前兩項的歷史缺憾,這是在我國大部分老年居民中建立補充壽險保障的最佳出路之一。這種“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的保險項目一旦設立,將使擁有房產并愿意投保的老年居民享受到過去難以想象的壽險服務。
《中國經濟周刊》:“以房養老”是對中國養老資源的積極補充,但在實際操作中,卻面臨著房屋產權問題、傳統觀念等諸多阻力。未來這項政策在試點過程中,該如何順利推進?
孟曉蘇:我認為試點應從以下方面啟動:
1.組織保險業的人力與財力,對這項新的保險產品進行開發研究。在試點地域選擇上,應把【2003年保監發124號】文件所選擇的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列入,還可增加杭州等房價較高、漲幅預期穩定的城市。
2.在試點人群選擇上,可借鑒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業從無子女家庭開始進行反向抵押養老的經驗,首先從無子女家庭和“失獨家庭”起步開展這項試點,今后根據需要擴大到有愿望的其他老人家庭。
3.由中國保監會、民政部并邀請住建部、財政部與稅務總局參加方案設計,處理好抵押房屋的權屬關系;借鑒國外經驗,減免入保老人房屋交易稅與所得稅等相關稅費;降低保險機構有關稅負;建立對長壽保戶的政府補貼機制以化解所謂“長壽風險”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