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我市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及工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吉林省人社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精神,結合吉林市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指數變化情況,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工傷保險待遇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2012年底前發生工傷并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傷殘職工、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及按月享受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的工傷人員。
二、傷殘津貼調整后的待遇標準在2010年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基礎上,一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488元;二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452元;三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425元;四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399元;五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372元;六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319元。調整后,一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1960元;二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1867元;三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1778元;四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1693元;五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1612元;六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1465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后的待遇標準在2010年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基礎上,因工死亡職工配偶撫恤金每月增加213元;其他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6元。調整后,配偶每人每月不低于799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不低于599元。按此次調整標準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高于1997元。
四、生活護理費調整后待遇標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標準為每月166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為每月133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為每月998元。
五、支付資金渠道調整上述三項待遇所需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1-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5-6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已由養老基金支付的,繼續由養老基金支付。
六、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調整后待遇已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的,繼續由原渠道支付傷殘補助金,標準調整為:一級傷殘140元;二級傷殘130元;三級傷殘120元;四級傷殘110元;五級傷殘90元;六級傷殘80元;七級傷殘60元;八級傷殘50元;九級傷殘40元;十級傷殘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