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婦女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下列辦法計發:
(一)從業婦女,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自由職業者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最高不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婦女,其生產或者流產當月領取的生育生活津貼,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收入的,不足部分應當由單位發放。
(二)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內的失業婦女,按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準的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超過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失業婦女,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本市同類人員的失業保險金標準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