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的概念
生育津貼,是指對職業婦女因生育或流產而離開工作崗位而中斷收入時,按照生育保險的法律、法規給予定期支付現金的一項生育保險待遇,又稱現金津貼。
生育津貼已成為一種對職業婦女表示關注的重要國際性措施,其宗旨在于向生育女職工提供基本經濟保障,使她和她所生產的嬰兒能夠在產假期間按照適當的生活標準維持無所匱乏的健康的生活。享有生育津貼是生育的職業婦女的一項基本權利。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1、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2、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保險是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基本權益,其根本目的是對女職工基本生活進行保障。
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
我國的生育津貼原稱產假工資。為了與國際通用術語銜接,1994年改稱生育津貼。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生育津貼;而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仍按本人生育前的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產假工資”、形成了雙軌”制。
女職工生育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醫療補貼等生育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無需再支付生育期間的產假工資。
2001年11月1日開始施行《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后,企業只要按規定額繳納了生育保險費,女職工生育后的法定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用人單位不再支付產假工資。所以生育津貼實際上就是以前所說的產假工資。
該辦法規定了從業婦女可以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兩項待遇,其中生育生活津貼的標準是以本人當月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計發的,順產一般為繳費基數×3個月,晚育、難產的還可另增半個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生育津貼怎么算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
按分娩當月單位平均繳納工資基數/30天產假假期天數+營養費+一、二級醫院分娩補貼產假假期:女職工正常產假為90天,晚育晚婚增加15天,剖腹產的增加30天,辦理了《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增加35天。
例:具體計算方法
生育津貼享受的費用標準如下:
順產:正常90天(2268/30天)+營養費378025%+晚婚晚育15天(2268/30)+獨生子女證35天(2268/30)=11529元
剖腹產:正常90天(2268/30天)+營養費378050%+晚婚晚育15天(2268/30)+獨生子女證35天(2268/30)+剖腹產30(2268/30)=14742元
以上費用是根據2268的最低購買基數算出作為參考,實際費用以個人社保帳戶(廣州市勞動社會保障網中查詢)的實際數目為準。
注:生完后一定要辦理到獨生子女光榮證才可以享受35天的獨生子女津貼。所享受的生育福利:
1、免費產前檢查(按照醫保規定標準)
2、分娩定點醫院掛帳(醫院直接跟醫保核算費用,除自費藥外,其它生育險范圍內用藥及手術費由醫保承擔)
3、生育津貼(生育完后五個月內提供相關資料由公司為您報銷一次性生育津貼,根據如上《生育津貼享受的費用標準》支付)。
北京生育津貼新政策近日,北京下發了《關于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1、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職工辦理參加生育保險手續,并按照《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154號政府令)的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用。財政部門核撥經費的用人單位,其應繳納的職工生育保險費列入部門預算,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
2、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的職工,因生育或計劃生育享受產假的,產假期間可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發。
3、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生育津貼高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原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本通知執行之日前已經生育或計劃生育享受產假,本通知執行之日后申報生育津貼的,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生育津貼計發辦法計算生育津貼。
4、按照本通知規定,新納入參保范圍的女職工,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9個月內分娩的,可即時申領享受相應的生育津貼待遇;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9個月后分娩的,如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5、參保職工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分娩之月后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支。補支標準為申報領取津貼之月,用人單位職工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
6、參保職工辦理生育住院或申領生育津貼和醫療待遇時,應當出具《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本市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簽發的《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生育保險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