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享受待遇:
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
(1)生育津貼: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
(2)參加生育保險累計滿一年的職工,在生育(流產)時仍在參保的,按有關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3)生育保險待遇生育津貼發放標準,以生育(流產)時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為基數按規定假期計發:
1、生育津貼:(當月本單位人均繳費工資/30天 X假期天數)
假期天數:
① 正常產假90天(包括產前檢查15天);
② 獨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 晚育假增加15天;
④ 難產假。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增加30天;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
⑤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⑥ 流產假:懷孕不滿2個月15天;懷孕不滿4個月30天;滿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以下42天;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話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