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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養老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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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中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以人社部發〔2014〕17號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1條,自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臺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辦法》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問答

問:《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出臺的目的是什么?

答:《社會保險法》自2011年7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后,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上形成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大制度平臺。隨著城鎮化的發展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實現全覆蓋,越來越多的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在城鄉間流動就業,他們在長達幾十年的勞動階段,可能會在同時段或不同時段參加兩種養老保險制度。解決兩種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銜接問題,其目的是打破城鄉分割養老保險制度壁壘,讓城鄉各類人群不論身份、工作地點如何變化都能順利轉移養老關系和保費,有力促進人口和勞動力流動,從而保障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

問:《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重點解決了哪些問題?

答:《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重點解決了以下幾方面的問題。一是實現兩種制度銜接。通過明確規定全國統一的銜接方式、銜接條件、資金轉移、待遇領取等政策和統一銜接經辦規程,實現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間的順暢銜接。二是保障個人權益。無論是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還是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都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政府、集體補助部分)全部轉移,并累計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三是妥善處理重復參保與重復領取待遇問題。從維護參保人員權益出發,對重復參保與重復領取待遇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總體要求是優先保留待遇水平較高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和待遇,對于個人因重復繳費而產生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金額退還本人。四是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即涉及城鄉之間,也涉及不同地區之間,有的跨度大、時間長,為方便參保人員辦理,避免參保人員往返不同地區辦理手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強調優化服務,規定由參保人員提出制度銜接的申請,主要手續由相關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減少參保人員的往返奔波。

問:《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適用于哪些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已經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是否可以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答:《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適用于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需要辦理銜接手續的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問: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在什么時間、具備什么條件可以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答: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在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問: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在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前,能否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答: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在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前,不能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問: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時,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條件,如何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答: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若本人不愿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而是選擇繼續繳費的,應先暫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待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累計達到滿15年時,再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問: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符合國家和我省規定提前退休條件,如何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答: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符合國家和我省規定的提前退休(如特殊工種、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條件,應在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取得退休資格后,再按照規定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問: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曾經在多地流動就業、參保并存在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答: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曾經在多地流動就業和參保,在多個地區存在養老保險關系,需要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應先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并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關系歸集至待遇領取地,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參保人員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在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

問: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辦理制度銜接手續時,其個人賬戶如何轉移?

答: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資金合并累計計算。

問: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辦理制度銜接手續后,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和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是否可以合并計算?

答: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合并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問: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了兩種保險,應該如何處理?

答: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重復繳費時段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在其辦理制度銜接手續時,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問: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能否同時領取兩種養老保險待遇?對于同時領取的,應該如何處理?

答: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對于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優先保留待遇水平較高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終止并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或者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問: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需要本人做哪些工作、提交哪些材料?

答:為避免參保人員辦理制度銜接手續時在城鄉之間、兩地之間往返奔波,參保人員只需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填寫《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申請表》,出示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并提交復印件,其他的審核、確認、轉移銜接等程序,主要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之間在規定時限內溝通協調辦理。參保人員應積極提供必要的證明和信息,以使相關手續辦理更加及時、順暢。

問:6月30日前已經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退休手續,同時又符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但尚未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其養老保險關系該如何處理?

答:6月30日前已經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退休手續,同時又符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但尚未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應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問:6月30日前已經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同時存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其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如何銜接?

答:6月30日前已經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同時存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本人選擇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并繼續繳費的,應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予以退還;本人選擇繼續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終止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

問:《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從何時起施行?各地已出臺的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如何掌握?

答:《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從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臺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問:《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施行前,已經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應該如何處理?

答:《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施行前,已經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不再重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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