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醫療保險年度
以來,深圳醫療保險政策作出了重大調整,比如《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已經市政府第五屆九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發布,自1月1日起施行;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住院可報銷90%;等等。本文將為您詳細介紹。
《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已實施
《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已經市政府第五屆九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發布,自1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內容一是落實社會保險法,二是調整待遇結構,三是進一步完善制度,便民利民。
(1)將農民工納入地方補充醫療保險,享受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2)醫療保險形式名稱調整。原來綜合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農民工醫療保險分別更名為基本醫療保險一、二、三檔。
(3)醫療保險參保繳費進行結構性調整。
一是降低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的總繳費比例,由原來8.5%下降為8.2%,其中基本醫療保險總繳費比例為8%(單位繳6%,個人繳2%)保持不變,但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由原來的0.5%調整為0.2%;
二是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參保人總繳費比例仍維持0.8%不變,但基本醫療保險由原來的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6%調整為0.7%(單位繳0.5%,個人繳0.2%),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由原來的0.2%調整為0.1%;
三是改變基本醫療保險三檔的繳費模式,由原來的定額繳費12元調整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55%,其中個人繳0.1%,單位繳0.45%(含基本醫療保險繳費0.4%,地方補充醫療保險繳費比例0.05%);
四是隨遷入戶本市且沒有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老人參加醫療保險由原來的一次性18年繳費改為按月繳費,繳費標準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1.7%(其中基本醫療保險11.5%,地方補充醫療保險0.2%);已一次性繳費的人員不再變動。
(4)對參保人在本市辦理職工養老保險退休手續的醫療保險繳費及所享受的醫療保險形式做調整。
一是按照國家《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起在本市辦理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手續的退休人員,其醫療保險不再由養老保險基金繳費,而實行滿足一定的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條件后免費享受待遇。繳費年限實行逐步過渡的方式,即從起,本市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10年、累計繳費年限15年,退休后可免費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通過10年過渡,到2024年退休人員累計繳費年限達到25年及本市實際繳費年限達15年的,退休后可免費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退休時繳費年限不足的,應繼續繳費至規定的年限。
二是規定參保人停止繳費后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形式與其繳納醫療保險形式的年限相關。參保人滿足停止繳費的條件后其在本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累計年限滿15年,可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的累計年限不滿15年的,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待遇,或繼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并繳納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滿15年方可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待遇。
三是規定參保人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待遇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劃入基數,按劃入基數的8.05%按月計入個人賬戶,費用由大病統籌基金支付。
四是規定老人老辦法,對新辦法實施前已辦理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手續的退休人員仍維持原有做法。
(5)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調整,整體水平提高。(一)提高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和三檔參保人門診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由原來的最高800元提高至1000元;(二)對大病門診待遇做結構性調整。一是增加了可享受門診大病待遇的病種,將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地中海貧血及顱內良性腫瘤的專科門診治療納入門診大病范圍;二是規定門診大病待遇享受比例與其連續參保年限掛鉤,連續參保時間未滿12個月、滿12個月未滿36個月、滿36個月的,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分別為60%、75%、90%;原已經核準認定為門診大病的,維持原來的支付比例不變;(三)降低個人賬戶用于家庭共濟支出的最低余額要求,將個人賬戶可用于家庭共濟支出的最低余額要求由原來的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改為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僅為原來金額的60%;(四)將市外醫療機構的住院起付線由原來的400元調整為已按規定辦理轉診或備案的為400元,未辦理轉診或備案的為1000元;(五)降低自行轉診人員的自付比例,對自行轉診人員到市外定點醫療機構和市外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人員,醫療保險報銷時基金支付比例由原來降低20%、40%調整為分別按新辦法規定支付標準的90%、70%支付,個人自付比例減少約10%。
(6)提高了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待遇,對最高支付限額進行調整。(一) 將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對大病門診的支付比例由原來的80%提高到最高90%;(二)提高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參保人住院就醫時地方補充醫療費用的支付比例,由原來的90%提高至95%;(三)對參保人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超出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0%;(四)對連續參保時間不滿6個月的給予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待遇,支付限額為1萬元;(五)對連續參保時間滿72個月以上的,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不設支付限額改為最高支付限額為100萬元。
(7)用人單位未按時為職工參加醫療保險的,可以辦理補繳。為解決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參保人中斷參保問題,允許用人單位補繳不超過兩年的醫療保險,補繳后年限可合并計算,但補繳前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補繳后新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住院可報銷90%
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原綜合醫療保險)參保人住院時可享受以下醫保待遇:
1.參保人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按照以下醫院級別設定設立起付線:醫院類別醫院級別起付線標準市內醫院 一級以下醫院100元二級醫院200元三級醫院300元市外醫療機構已按規定辦理轉診或備案的400元未按規定辦理轉診或備案的1000元 注: 1、未超過起付線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支付;
2.參保人轉診到不同醫院住院治療的,分別計算起付線。
3.參保人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起付線以上部分,由醫療保險基金按比例支付,具體支付比例如下:參保人群基金支付比例在本市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退休人員基金支付比例為95%按11.5%繳交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按8%繳交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基金支付比例為90%
4. 參保人住院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內的特殊醫用材料及單價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醫用材料、安裝或置換人工器官,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按下列規定支付,但最高支付金額不超過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公布的普及型價格:(1)屬于國產材料的,按實際價格的90%支付;(2)屬于進口材料的,按實際價格的60%支付。
5.參保人住院床位費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按實際住院床位費支付,但最高支付金額為市價格管理部門確定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普通病房A級房間雙人房床位費政府指導價格的第一檔。
6.在本市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待遇的參保人,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次月,由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500元體檢補貼并按下列標準按月支付體檢補助,劃入個人賬戶:(1)未滿70周歲的,每月20元;(2)滿70周歲的,每月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