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商年檢如何進行網上申報?以下是四川工商年檢網上申報的官網,歡迎登錄!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10月起實施:將約束建筑企業違規動作
信息公示,對建筑企業來說是考驗,也是倒逼形成的發展機遇。正如輿論場解讀的那樣,《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適時出臺,將成為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里程碑。《關于推進建筑業改革與發展的若干意見》已經明確,要通過市場監督,將企業基本信息、工程業績、各種失信行為和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在案,向社會公開并接受公共查詢。
讓企業信息公開市場化、制度化,這是權力下放的自信,也是市場誠信機制的奠基。對于那些時常鉆入誠信機制缺失漏洞的建筑企業來說,“一處違法、處處受限”之日,便是免于在利益誘惑之下失去自我約束,真正誠信經營之時。
一個月后,《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下稱《條例》)將正式實施。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將直接影響其在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等環節的工作。
8月26日,國新辦召開新聞發布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黨組書記、局長張茅介紹了《條例》有關情況。他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條例》是對企業進行信用約束的法律依據和程序規定,是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制度保障和構建社會誠信的推動力量。
對于違規動作頻出的建筑領域而言,信息公示制度能更好地約束建筑企業,充分發揮“紅黑榜單”的震懾作用。
一次失信寸步難行
據張茂介紹,《條例》的主要內容和制度設計有六個方面,其中包含建立信用約束機制。《條例》規定了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企業一次失信、寸步難行。
記者從發布會上了解到,在建立信用約束機制方面,《條例》明確了三大內容。
第一,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將未按規定履行信息公示義務或者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載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二,建立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如果說經營異常名錄制度是一種初步的提醒或警示,那么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可以說是一種更嚴厲的約束措施。
第三,建立部門聯動響應機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頒發榮譽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實現一處違規、處處受罰,充分發揮大數據在企業監管和信用約束中的作用。
他舉例說,如果一家企業進入了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那么這種限制是來自于市場和社會的,這肯定會讓企業寸步難行。如果企業不主動糾正自己的行為,那恐怕只能退出市場了。
約束比處罰更重要
據記者了解,《條例》并沒有設定處罰條款。那么,通過企業信息公示的手段能否達到工商登記改革所提出的“嚴管”目的?《條例》作為法規的強制性和執行力到底體現在哪里?
針對這一問題,張茂說:“在某種程度上,約束比簡單處罰起到的震懾作用更大。因為這不僅是政府,更是企業的自律、行業的自律。在很多企業看來,信用約束比處罰他們幾百萬元的傷害更大。有些企業甚至說你罰我錢吧,別給我公示,諸如此類的情況很多。”
為減少對企業的直接干預,《條例》不直接設定行政處罰,而是依托企業信息公示,建立信用約束機制,以市場機制加強對企業行為的約束。
當然,企業信息被公示后即被全社會知曉,會對市場評價企業信用狀況產生較大影響。為充分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條例》為企業信用修復提供了機制保障。一是企業可以對自行公示的信息進行糾錯。二是對于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可以申請移出。《條例》規定,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消失的,可以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三是對于企業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滿足條件的可以移出。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在發生相關違法違規情形的,由工商部門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信用約束將成常態
當天的發布會透露,為貫徹《條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還制定了《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等5部規范性文件,圍繞信息公示及信息約束,加強對企業的事中和事后監督。今后,對企業進行信用約束將成為常態。
一個月前,復旦大學亞洲經濟研究中心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了《2013年度中國上市企業信用評級報告》,其中建筑行業以-13分的總得分在所有行業中位列倒數第一,也是唯一得分為負的行業。
其實,建筑領域一直非常重視行業的誠信建設。比如,住建部副部長王寧曾在全國建筑業改革發展暨工程質量安全會議上專門提到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問題,并要求重點做好加快企業、人員、項目三大基礎數據庫建設,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等工作。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與人民網聯合推出的失信被執行人排行榜中,建筑行業“老賴”也被集體“圍剿”。
但是,欠薪、違規招投標等失信行為的長期存在,使得建筑行業一直背著“無信經營”的負名。業內專家認為,國家宏觀刺激政策退潮和全行業的產能過剩,是建筑行業資質變差的主要原因。另外,過去我國行政機關在市場監管中過于大包大攬,市場的監管職能沒有充分發揮,這也給誠信建設帶來了一定的不利影響。
基于此,《條例》明確規定,今后將強化企業的市場主體責任,促進企業誠信自律。在原有政府監管的基礎上,把行業自治、社會監督引入對企業的監管。企業行為通過公示,被社會周知并接受監督,企業要想獲得市場認可,就必須守法、誠信經營,從而強化企業作為市場主體的責任,形成自律誠信的守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