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房產稅實施細則
(1987年12月25日 吉政發〔1987〕163號)
第二條 房產稅的征收范圍:
(一)城市市區和郊區中設有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區域;
(二)縣城(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建制鎮(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四)工礦區(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工礦區征稅的具體范圍由工礦區所在行政區的地級市人民政府劃定。
第三條 房產稅,應由產權所有人繳納。其中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房產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均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稅。
第四條 房產稅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年稅率為1.2%。
房產原值沒有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比照同時期的同類房產核定。
出租房產的,按實際租金收入計算繳納,年稅率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