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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漢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現將《漢中市稅收保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漢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漢中市地方稅收保障辦法的通知》(漢政發〔2014〕27號)同時廢止。

漢中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5日

漢中市稅收保障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陜西省稅收保障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稅收保障,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稅務機關以及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根據稅收管理的特點和要求,為保障稅收及時、足額收繳入庫所采取的監督、支持、協助以及獎懲等措施的總稱。

第三條稅收保障以稅收法律、法規為依據,堅持“政府主導、財稅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法制保障、信息支撐”的原則,以部門聯動、源頭控管、綜合治理為主要方式,堵塞征管漏洞,保障地方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入庫。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稅收保障職責,落實稅收社會綜合治稅制度和相應的信息交換平臺等保障措施,對稅收保障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

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做好稅收征管工作。

第二章稅收管理

第五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稅源變化情況以及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等,科學分析預測稅收收入,并于每年預算編制前將下一年度的稅收收入分析預測及其說明,報本級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財政部門編制、調整稅收收入預算時,應當充分聽取同級國稅、地稅部門的意見,并保持與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稅源相適應。

第六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稅收征管需要,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

公安、工商、質監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配合地方稅務機關推廣使用稅控裝置。

第七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完善監督機制,積極推廣使用網絡在線系統開具發票,暢通公眾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建立舉報和獎勵制度,有效發揮發票在稅收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對取得的付款憑證應當嚴格審核,凡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發現虛假發票或其他發票違法疑點,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舉報。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涉及稅收內容的,應當征求同級國稅、地稅部門的意見。不得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做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決定。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阻撓或者替代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第九條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不得濫用職權混淆預算級次或稅種征收、異地征收或者截留、挪用稅款。

第十條稅務機關在稅收執法中與政府有關部門發生資金追繳矛盾時,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證稅收優先權的行使。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務稽查工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及涉稅事項進行檢查處理,打擊涉稅違法行為,維護公平稅收環境。

第三章稅收協助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供涉稅信息,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由信息管理部門牽頭,以政府信息網絡為依托,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稅收信息交換平臺,健全完善信息共享制度,組織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實現涉稅信息的互聯互通。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涉稅信息傳遞工作機制,督促各相關部門按規定及時提供、傳遞涉稅信息。

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指定信息員,將本部門和單位的相關涉稅信息通過政府網絡信息交換平臺等形式及時提供給同級稅務機關,如當期未產生信息的,實行零報送制。

(一)財政部門。提供對企業的財政補貼、返還、獎勵等信息,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立項、施工、資金撥付等信息,非應稅票據印制、領購、使用信息,有關項目審計審核信息,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轉讓信息,重點項目工程資金撥付信息,向本級企業財政撥款、補貼、獎勵等信息,財政統發工資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信息。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納稅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的監督,督促納稅人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使用合法、有效憑證記賬和核算。對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涉稅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知地方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對依法應當納入稅收管理的收費項目不予提供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對中、省規定的稅收信息化建設和有獎發票、涉稅舉報獎勵的資金,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的手續費和稅收保障涉及經費,應當按照規定在同級財政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

(二)建規部門。提供本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信息,工程招標項目、中標合同簽訂、建設資金投入及工程款撥付等信息,建筑施工許可證發放、外來建筑企業備案等信息。

對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應當要求申請人出示建筑工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稅務登記證明,如未出示相關登記證明,應及時告知同級稅務機關。

(三)工商部門。提供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注銷、吊銷營業執照信息,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相關信息。

對申請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注銷手續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進行審查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涉稅完稅證明,對不能提供完稅憑證或者免稅(不征稅)證明、稅務登記注銷證明等資料的,應及時告知同級稅務機關;對申請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的,應當要求提供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對不能提供的應及時告知稅務機關。

(四)公安部門。

1.提供特種行業許可證發放信息,本級準許礦山開采企業購買爆破器材審批信息,旅館業入住數據信息。

根據涉稅案件需要,協助稅務機關查詢納稅人及其他涉稅人員身份證明、境內外人員出入境記錄等信息。地方稅務機關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阻止其出境。

2.提供機動車輛注冊登記、報廢信息,駕駛培訓學校及學員報名、經營性停車場信息,對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核發年檢標志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免稅證明。

(五)國土資源部門。提供土地使用證和探礦、采礦許可證發放、轉讓信息,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收回和非法使用土地查處等信息,土地地籍登記信息,應稅礦產品開采實測信息;提供移民搬遷工程項目、避災扶貧搬遷工程項目投資信息。

對通過出讓、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和自然資源使用權、以及礦產資源開采權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證明,對不能提供的應及時告知地方稅務機關。

(六)審計部門。提供已審計結束項目發現的涉稅信息,建筑工程項目的審計報告等信息。在審計工作中發現被審計單位存在涉稅問題的,應當要求被審計檢查單位限期整改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線索和涉稅審計資料,協助地方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將執行情況及時回復審計部門。

(七)住管部門。提供房屋預售證發放、房屋預售網上備案、房屋所有權證書發放、首次購房證明、房產交易轉讓信息和戶外廣告審批信息。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應當要求不動產登記申請人提交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不征稅)證明。

(八)工信及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提供國有企業改組改制、劃轉、轉讓、兼并信息,國有企業破產清算、資產拍賣等信息,國有資產出租、出售信息。協助稅務機關加強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房屋出租稅收的收繳,在辦理國有企業重組兼并、改組改制和破產清算等業務時,應通知地方稅務機關參加。

(九)司法部門。提供和協調市公證處提供有關城鎮房屋的買賣、抵押公證信息,有關涉稅企業和個人財產的轉讓、租賃公證信息;有關拍賣、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公證信息,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租賃、抵押合同公證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發行的獎券、彩票的開獎公證等方面信息。

(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信息,外國專家在漢中境內就業信息,社保費繳納相關信息,藥品經銷企業醫保結算數據信息。

(十一)發改部門。提供重點建設項目立項及工程進度信息,本轄區經省發改委批準認定的鼓勵類產業目錄信息。

(十二)統計部門。提供主要經濟指標、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分注冊類型分行業產值、固定資產投資分行業完成情況。

(十三)民政部門。提供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福利企業的登記、變更、注銷等信息,各類福利彩票網點登記、銷售及兌獎信息,福利企業年檢信息。

(十四)農業部門。提供農業產業發展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立項,縣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認定等信息。

(十五)教育部門。提供民辦中小學、幼兒園、成人教育、文化藝術類培訓機構和校辦企業登記、變更、注銷信息,在漢中境內從事教育工作的外籍人員信息和外資辦學信息。

(十六)文化廣電部門。提供商業性文藝演出的規模、收入和演員、經紀人等相關人員的收入等信息,以及網吧、歌舞廳開業、變更、注銷等信息,文化市場登記和文化經營許可證發放信息。

(十七)衛計部門。提供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變更登記、注銷以及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核定信息。

(十八)體育部門。提供體育比賽的規模、收入及教練員收入等信息,體育彩票網點登記、銷售及兌獎信息。

(十九)科技部門。提供本轄區內專利受理及技術合同登記和技術交易相關信息,年度獲市及市級以上科技獎勵信息。

(二十)商務部門。提供新設外商投資企業、外貿(含一般貿易、加工貿易)等信息,以及對外貿易經營者名單、“走出去”企業名單。

(二十一)招商部門。提供招商引資項目落地信息。

(二十二)質監部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辦理、變更、注銷信息。

(二十三)水利部門。提供取水權許可、河砂采選審批信息。

(二十四)物價部門。提供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調整信息,商品房預售價格備案信息。

(二十五)文物旅游部門。提供轄區內重大旅游建設項目信息。

(二十六)人民銀行(國庫)及銀監、證監、保監等部門和各專業銀行。提供企業股權轉讓、產權交易、境外上市企業名錄等信息,境外支付信息,境內相關單位、人員持有境外公司股份信息,住房按揭貸款信息。金融單位應當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涉稅案件信息查詢,積極配合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

(二十七)水、電、氣供應部門。提供相關企業用水、用電、用氣等信息。

(二十八)社區組織。提供轄區內個人出租房屋、住房裝修等相關涉稅信息。

(二十九)稅務機關。應加強信息共享,相互提供涉稅信息。

(三十)除以上部門外,其他政府部門、行業管理部門,也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其他事項產生的涉稅信息,并嚴格依法協助稅務機關執行公務。

(三十一)稅務機關應與司法機關建立定期工作聯動機制,及時打擊稅收違法行為維護稅收秩序。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內部應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涉稅信息的接收、整理、利用等工作,做好有關部門和單位涉稅信息傳遞輔導,定期向相關信息傳遞部門反饋第三方信息使用效果,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提出修改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涉稅信息及協助稅收征管的意見。

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提供的涉稅信息進行科學分析、綜合利用,不得用于稅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依法保密。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稅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稅收保障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等有關重大事項。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財政部門,具體負責涉稅信息標準,稅收保障工作的組織、管理、協調、督促和考核獎懲等工作。

第十六條由市監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對負有稅收保障的責任部門和單位進行督促檢查,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并將通報情況計入檢查單位對各部門的平時考核成績。

第四章委托代征

第十七條除個人所得稅、車船稅等法定代征、代扣、代繳項目外,稅務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對下列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實行委托代征,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一)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稅收,可以委托國土資源等部門代征;

(二)房屋出租及提供家庭裝修勞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稅收,可以委托房產管理、物業管理、居委會、村委會等單位代征;

(三)從事營業性演出或者商業性體育比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稅收,可分別委托文化廣電、體育等部門代征;

(四)國稅、地稅部門可以相互委托代征稅款;

(五)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土地和房屋租賃稅收,可委托財政部門代征;

(六)其他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地方稅收,由地稅部門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委托代征。

第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受托代征稅款的單位和個人簽訂委托代征協議,并進行委托代征登記。委托代征協議應按年度簽訂,跨年度自行作廢。

受托代征稅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協議規定依法代征稅款,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代征范圍,不得違反委托代征協議,擅自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

第十九條受托代征稅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領取、保管、使用、結報稅收票證,單獨設立代征稅款賬簿,并在規定期限內依法解繳代征稅款,不得擠占、挪用或者延遲解繳代征稅款。

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受托代征稅款的單位和個人代征手續費。

第五章納稅服務

第二十一條稅務機關應當通過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媒介,廣泛、及時、準確宣傳稅收法律法規、納稅人權利和義務等內容,普及納稅知識。根據納稅人的需求,運用稅收信息化手段,提供咨詢服務、提醒服務、上門服務等多種服務。

第二十二條稅務機關應當堅持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則,規范和加強納稅服務,健全納稅服務體系,根據納稅人需求,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積極推廣財稅庫銀橫向聯網工作,依法向納稅人提供政策咨詢、納稅輔導、辦稅指南、稅收救濟、電子繳稅等服務。提供納稅服務時不得違規收取費用,不得增加或者變相增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負擔。

第二十三條稅務機關要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制度,公開征稅依據、減免稅政策、辦稅程序以及服務規范等事項,依法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第二十四條稅務機關應當在依法明確征納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為地處偏遠地區或者有特殊困難的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務。

第二十五條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解繳、涉稅審批等事項進行提示,對逾期稅務登記責令限期改正、申報納稅催報催繳等事項進行通知,及時對欠稅公告、個體工商戶核定稅額等事項進行發布,降低納稅人涉稅風險。

第二十六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稅收政策執行和稅款征繳異議協調機制,及時有效地化解納稅爭議,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做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稅收返還、預征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的;

(二)將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作為財務支出、報銷和扣稅憑證等,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第二十八條受托代征稅款的單位和個人在受托代征稅款業務中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稅務收征收管理法》所列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稅務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處理。

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致使國家稅款遭受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負有稅收協助義務的有關部門和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規定時間內,未能及時提供涉稅信息、有效開展稅收協助,造成稅收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報告同級稅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由同級人民政府根據情節輕重和損失程度,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及其責任人員作出處理。

第三十條稅務機關及其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稅務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涉稅信息用于與稅收征收管理無關的事項的;

(二)未按規定履行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保守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保密義務的。

第七章保障機制

第三十一條各級稅收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建立涉稅信息傳遞、處理、分析信息平臺,并負責日常運行、維護工作。

第三十二條各級政府相關部門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涉稅信息報送工作,按照規定時間和內容向本級政府稅收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相關信息。

第三十三條各級政府及其財稅部門之間應加強涉稅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稅收保障機制的運行提供經費保障。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發現涉稅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告知同級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查處,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回復有關部門。

第三十六條審計機關、財政部門對稅收收入情況實施審計、財政監督,稅務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稅收保障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范圍,對負有國家稅收保障責任的部門和單位參與稅收協助的情況和成效進行考核。

第三十八條各級稅收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稅收保障工作的組織、管理、協調、督促和考核獎懲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稅收保障考核的具體內容包括:

(一)相關機關、單位履行綜合治稅職責情況;

(二)相關機關、單位涉稅信息傳遞及稅收協助情況;

(三)受托單位的稅款代證情況;

(四)相關機關、單位作為扣繳義務人的稅款扣繳情況;

(五)稅務機關通過稅收保障組織稅收收入情況。

第四十條各級稅務機關應定期向本級政府匯報相關單位涉稅信息提供及稅務機關對涉稅信息利用情況,作為政府考核稅收保障的依據。

具體考核措施和獎懲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國稅、地稅部門和市考核辦另行制定。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市行政轄區內稅收征收管理的保障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稅務機關征收的各項費、基金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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