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范圍:
城市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城市(不包括市屬縣);
縣城是指未設立建制鎮的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鎮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行政建制鎮(不包括歷史習慣形成的自然集鎮);
工礦區縣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的市、縣、鎮以外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凡設在以上區域范圍內的應稅房產,均應按照規定征收房產稅。
第三條《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對產權共有的,由共有人確定代表交納或經協商分別交納。
第四條根據《條例》第三條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對個人沒有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價格計算征收。
第五條除《條例》第五條規定免稅者外,對下列房產列入免稅范圍:
(一)不在開征地區范圍內的工廠、倉庫;
(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
(三)暫行營業用的地下人防設施;
(四)城鎮集體舉辦的敬老院、幼兒園占用的房產;
(五)經省人民政府批準,需要給予免稅照顧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的辦公用房和公務用房。
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的業務用房。
宗教、寺廟自用的房產,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活動的房屋和宗教人員的生活用房。
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是指供公共參觀游覽的房屋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房。
上述單位出租的房產以及非本身業務用的生產、營業用房,應征收房產稅。
第七條納稅人無償使用房管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第八條破產、關閉的企業,對原有房產閑置未用的,應報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在閑置期間暫不征收房產稅。
第九條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需要減、免稅照顧的,經納稅人申請,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分別辦理審批手續:
(一)地、市、縣(區)范圍內全面性(如特大自然災害)的減稅或免稅,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二)個別納稅人確有實際困難需要減稅或免稅的,由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意見,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根據《條例》第七條“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交納”的規定,本省房產稅按年一次布征,在每年的四月、十月各征收半年房產稅。
第十一條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陜西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本實施細則由陜西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實施細則隨同《暫行條例》一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