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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教師聘任考核管理辦法【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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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聘任考核管理辦法具體如何?有哪些細則呢?想必大家都很想了解吧,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人事部、教育部關于高等學校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意見

根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國人部發〔2006〕70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國人部發〔2006〕87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為做好高等學校崗位設置管理組織實施工作,結合我國高等教育的特點,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適用范圍

1.教育部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高等學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地方所屬高等學校適用本指導意見。

2.高等學校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分別納入相應崗位設置管理。

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學校*員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崗位類別設置

3.高等學校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

4.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崗位的設置要適應增強高等學校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高等學校管理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內設機構的管理崗位。

5.專業技術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長的規律和特點,適應發展高等教育事業與提高專業水平的需要。根據高等教育的特點,高等學校的專業技術崗位分為教師崗位和其他專業技術崗位,其中教師崗位是專業技術主體崗位。

教師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工作職責和相應能力水平要求的專業技術崗位。學校可根據教師在教學、科研等方面所側重承擔的主要職責,積極探索對教師崗位實行分類管理,在教師崗位中設置教學為主型崗位、教學科研型崗位和科研為主型崗位。

6.其他專業技術崗位主要包括工程實驗、圖書資料、編輯出版、會計統計、醫療衛生等專業技術崗位。

7.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后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設置要適應提高操作維護技能,提升服務水平的要求,滿足高等學校教學科研和日常運行等需要。

鼓勵高等學校后勤服務社會化,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8.根據高等學校的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等因素,綜合確定高等學校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以下簡稱三類崗位)總量的結構比例。

在確定崗位總量時,應根據核定的教職工編制總量和學校實際工作需要綜合確定。高等學校專業技術崗位一般不低于崗位總量的70%,其中,教師崗位一般不低于崗位總量的55%,高水平大學為教學科研服務的輔助性專業技術崗位占崗位總量的比例可適當提高。管理崗位一般不超過崗位總量的20%。按照后勤社會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減少工勤技能崗位的比例。

三、崗位等級設置

9.高等學校崗位設置實行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控制。

(一)管理崗位等級設置

10.高等學校管理崗位分為9個等級。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結構比例和各等級管理崗位的職員數量,根據高等學校的規格、規模、隸屬關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權限確定。

11.高等學校現行的部級副職、廳級正職、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管理崗位二至十級職員。

(二)專業技術崗位等級設置

12.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專業技術高級崗位分7個等級,即一至七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正高級的崗位包括一至四級,副高級的崗位包括五至七級;中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為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三級,其中十三級是員級崗位。

13.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根據地區經濟、高等教育事業發展水平,以及高等學校的功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水平,實行不同的結構比例控制。

根據全國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實行總體目標控制的要求,按照高等學校專業技術人員高級、中級、初級結構比例現狀,結合高等教育事業發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發展規劃綱要,合理確定高等學校專業技術人員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國家重點建設的高等學校專業技術高級崗位結構比例適當高于普通本科高校,普通本科高校專業技術高級崗位結構比例適當高于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

高等學校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之間的結構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二級、三級、四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1:3:6;五級、六級、七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2:4:4,八級、九級、十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3:4:3,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5:5。

1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高等學校主管部門,在總結高等學校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管理經驗的基礎上,按照優化結構、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高等學校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結構比例控制的標準和辦法。

15.各級人事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嚴格控制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總量,高等學校要嚴格執行核準的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

(三)工勤技能崗位等級設置

16.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其中技術工崗位分為5個等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高等學校工勤技能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崗位等級規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確定。

17.高等學校中的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依次分別對應一至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18.高等學校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為25%左右,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為5%左右。高水平大學可在此基礎上適當提高。

19.高等學校工勤技能一級、二級崗位應主要在專業技術輔助崗位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職責等對技能水平要求較高的領域設置。要嚴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

(四)特設崗位設置

20.高等學校中的特設崗位是根據高等學校特點和高等教育發展規律,為適應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經批準設置的工作崗位,是高等學校中的非常設崗位。特設崗位的等級根據規定的程序確定。

特設崗位不受高等學校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務后,按照管理權限予以核銷

21.高等學校特設崗位的設置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按程序報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四、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及崗位等級

22.高等學校正高級教師崗位名稱為教授一級崗位、教授二級崗位、教授三級崗位、教授四級崗位,分別對應一至四級專業技術崗位;副高級教師崗位名稱為副教授一級崗位、副教授二級崗位、副教授三級崗位,分別對應五至七級專業技術崗位;中級教師崗位名稱為講師一級崗位、講師二級崗位、講師三級崗位,分別對應八至十級專業技術崗位;初級教師崗位名稱為助教一級崗位、助教二級崗位,分別對應十一級、十二級專業技術崗位。

23.高等學校其他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和崗位等級設置參照相關行業指導意見和標準執行。

24.高等學校專業技術一級崗位屬國家專設的特級崗位,其人員的確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5.高等學校其他系列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原則上應低于教師崗位。

五、崗位基本條件

(一)各類崗位的基本條件

26.高等學校三類崗位的基本條件,主要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確定。高等學校三類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二)管理崗位基本條件

27.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8.各等級職員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1)三級、五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四級、六級職員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

(2)四級、六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五級、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級、八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八級、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確因工作需要,由專業技術崗位交流到管理崗位的人員,可根據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本人條件,直接聘任到相應的管理崗位。

29.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高等學校在上述基本任職條件的基礎上,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不同類型、不同層次職員崗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本校職員的具體條件。要積極探索符合高等學校特點的高校職員制度。

30.二級職員崗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專業技術崗位基本條件

31.高等學校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執行。

32.受聘教師崗位的人員應具有良好的學風、學術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國家關于相應教師職務的基本任職條件,具備與履行崗位職責相適應的學術水平和創新能力。

33.高等學校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條件,應包括國家規定的相關職業資格準入的條件。

3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高等學校在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基本條件基礎上,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不同類型、不同層次專業技術崗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本單位的具體條件。

35.高等學校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的條件,由主管部門和高等學校按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專業技術水平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

(四)工勤技能崗位基本條件

36.工勤技能崗位基本任職條件:

(1)一級、二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并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

(2)三級、四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并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3)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工人見習、試用期滿,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后,可確定為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六、崗位設置的審核

37.高等學校崗位設置實行核準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管理權限進行審核。

38.高等學校的崗位設置方案包括崗位總量、結構比例以及最高等級限額等事項。

39.高等學校崗位設置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1)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填寫崗位設置審核表;

(2)按程序報主管部門審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3)在核準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

(4)廣泛聽取教職工對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的意見;

(5)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由學校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

(6)組織實施。

40.國務院各部門所屬高等學校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人事部備案。

41.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屬高等學校的崗位設置方案經省級教育主管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本地區人事廳(局)核準。

42.地(市)以下政府所屬高等學校的崗位設置方案經地(市)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43.高等學校設置特設崗位,按照崗位設置方案的核準程序進行。

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設置方案可按照第40條、第41條和第42條的權限申請變更:

(1)高等學校出現分立、合并,須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重新設置的;

(2)根據上級或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正式文件,增減機構編制的;

(3)按照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置的。

45.經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作為聘用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的依據。

七、崗位聘用

46.高等學校在核定的崗位總量和結構比例內,按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以及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根據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的原則,自主進行崗位聘用工作。專業技術崗位人員聘用工作,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逐步建立和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與崗位聘用相結合的用人制度。

47.高等學校聘用人員,應在崗位有空缺的條件下,按照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有關規定擇優聘用。

高等學校應分別按照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在核定的結構比例內聘用人員,聘用條件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

48.高等學校要完善聘用辦法,規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組織及監督機制,確保崗位聘用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學校要成立聘用委員會,院(系)成立相關聘用組織,分別負責崗位聘用的有關工作。在聘用工作中,學校應充分發揮院(系)聘用組織和專家教授的重要作用,積極建立校內外同行專家學術評價制度。根據本校和所在地區的實際情況,學校在新聘用教職工時,應積極實行人事代理制度。

49.高等學校應區別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受聘人員,積極探索短期、中期、長期合同相結合的聘用合同管理辦法。高等學校與受聘人員應當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聘用合同,明確受聘崗位職責要求、工作條件、工資福利待遇、崗位紀律、聘用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條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內容。高等學校和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可以按規定約定試用期。聘用合同期限內調整崗位的,應當對聘用合同的相關內容作出相應變更。聘用合同期滿前,高等學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受聘人員的履職情況認真考核,及時作出續聘、崗位調整或解聘的決定。

50.高等學校新參加工作人員見習、試用期滿后,管理人員按照《實施意見》規定確定相應的崗位等級;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崗位條件要求確定崗位等級;工勤技能人員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后,可確定為工勤技能技術工五級崗位。

51.根據高等學校的特點,對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破格聘用。

52.高等學校聘用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根據高等學校管理的工作特點,確需兼任的,須按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并嚴格控制。

53.尚未實行聘用制度的高等學校,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中組部、人事部、教育部關于深化高等學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的精神,抓緊進行崗位設置,實行聘用制度,組織崗位聘用。

已經實行聘用制度,簽訂聘用合同的高等學校,可以根據《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及本指導意見的要求,按照核準的崗位設置方案,對本單位現有人員確定不同等級的崗位,并變更合同相應的內容。

54.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高等學校主管部門和高等學校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使現有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按照現聘職務或崗位進入相應等級的崗位。

各地區、各部門和高等學校必須嚴格把握政策,不得違反規定突破現有的職務數額,不得突擊聘用人員,不得突擊聘用職務。要采取措施嚴格限制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中的高等級崗位的設置。

55.高等學校首次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崗位結構比例不得突破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現有人員的結構比例已經超過核準的結構比例的,應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或解聘的辦法,逐步達到規定的結構比例。尚未達到核準的結構比例的,要嚴格控制崗位聘用數量,根據高等教育事業發展要求和人員隊伍狀況等情況逐年逐步到位。

八、組織實施

56.地方人事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好高等學校崗位設置工作。要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本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對各類崗位的任職條件、工作標準、職責任務等作出具體規定。要統籌規劃,分類指導,周密部署,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高等學校的穩定和發展。

57.崗位設置工作是高等學校實施人才強校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廣大教職工的切身利益,高等學校黨政領導班子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把這項改革作為學校改革發展中的一件大事,精心組織,穩慎實施。要深入調研,認真分析學科發展和人才隊伍狀況,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實施方案。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做好教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積極穩妥地推進崗位設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58.各地在高等學校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工作中,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堅持原則,堅持走群眾路線。對違反規定濫用職權、打擊報復、以權謀私的,要追究相應責任。對不按《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高等學校,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不予核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59.本指導意見由人事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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