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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師管理辦法有哪些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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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師管理辦法有哪些?你對此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學校教師管理辦法(一)

海南省引進中小學優秀校長和學科骨干教師聘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海南省引進中小學優秀校長和學科骨干教師的聘期管理,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52號)、《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引進中小學優秀校長和學科骨干教師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瓊府辦〔2015〕60號)等法規及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引進中小學優秀校長和學科骨干教師”是指依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引進中小學優秀校長和學科骨干教師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瓊府辦〔2015〕60號)實施的面向全國引進的中小學優秀校長和學科骨干教師(以下簡稱“引進校長教師”)。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三條 引進校長教師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人事調動和入編手續,納入我省教育系統事業編制和人事管理。

第四條 省和市縣機構編制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好引進人員的編制,超編市縣可報省編辦批準后,采取“先進后出”的方式予以解決。省和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及時辦理引進人員的調動手續、專業技術職務的認定及崗位聘任等工作,負責相關社保政策的銜接和落實。對特殊原因難以完成調動手續的,可采取靈活措施予以解決。

第五條 引進校長教師調入我省之前已獲得的教師資格、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特級教師、勞動模范等,按有關規定經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核后予以確認、保留,納入我省同類人才管理和服務,享受我省同類人員的同等待遇。引進校長教師在來我省之前所享受的市縣級專家待遇,由市縣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參照本地區同類人員管理辦法予以確認、保留。在第一個5年聘期內,所在學校可通過申請特設崗位對引進校長教師按已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不占用學校核準的崗位數額;聘期結束后續聘的,由學校在核準的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的限額內,做好引進校長教師的聘任工作。如有特殊需要,可繼續申請設置特設崗位,待相應等級的崗位出現空缺時,按照管理權限予以核銷。

第六條 對引進校長教師實行聘任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管理。教育主管部門與引進校長、學校與引進教師簽訂聘用合同及任期目標責任協議書,明確任期內的目標責任,并將其分解到每一學年度。與引進校長教師簽訂的聘用合同期限應不少于5年(含5年),并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為1年(試用期包含在5年聘期內)。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應當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條 原則上引進校長教師在聘期內不得流動,也不得以掛職、跟班學習、借用等形式到其他單位或部門工作。如市縣教育主管部門確需在聘期內在本區域內調劑引進校長教師工作崗位的,需報經省教育廳批準。

第三章 條件保障

第八條 市縣教育、財政等主管部門依據招聘方案及相關文件規定落實各項優惠政策,為引進校長教師提供必需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九條 教育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在引進校長教師完成調動或入編手續,并簽訂聘用合同后一次性發放安家費。安家費具體標準為:高級中學(或完全中學)校長50萬元;初級中學校長40萬元;小學校長30萬元;高中教師25萬元;初中教師20萬元;小學教師15萬元。引進校長教師為特級教師的在上述標準上另外獎勵10萬元安家費。引進校長教師的安家費由省級財政負擔。

第十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為引進校長教師提供獨立的周轉宿舍,配備衛生間、床、桌椅、衣柜等基本生活設施,滿足基本生活需要。如暫時難以安排周轉宿舍的,要協調在外就近租房,租房費用由校長教師個人承擔,引進第一年由學校適當給予租房補助,所需資金原則上從學校公用經費中解決,有條件的市縣也可單獨安排預算。省屬中學引進的校長教師租房補助標準結合地區實際,參考我省引進高層次人才相關政策確定,各市縣應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補助標準。租房補助由校長教師個人憑發票據實報銷(可一次報銷多月),超過標準部分不予報銷,當學校有空置周轉宿舍時,學校應首先安排校長教師在房屋租賃期滿后及時入住周轉宿舍,不再給予租房補助。如符合有關條件,可優先安排購買當地保障性住房(經濟適用房)。

第十一條 引進校長教師要求將未退休的配偶工作關系調入當地的,按照相關政策規定辦理,當地政府及其教育、人社、編辦等主管部門要積極協調、主動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已調入我省且簽訂聘用合同的引進校長教師,其戶籍在我省的子女接受基礎教育和報考普通高校時享有本省戶籍居民的同等待遇。子女在我省接受基礎教育原則上以屬地解決為主。符合《海南省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按《海南省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辦理。省和市縣教育主管部門應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保證引進校長教師子女就學和升學,享受本省考生同等待遇。

第四章 專業支持

第十三條 教育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積極創設良好的工作環境,支持引進校長依法治校,進一步落實校長負責制。要樹立正確的教育觀、質量觀,鼓勵引進校長創新育人模式、培育辦學特色。學校要積極搭建平臺,支持引進教師承擔師帶徒的任務,在任期內傳幫帶一定數量的青年教師,并在本市縣或本學校本學科發揮專業引領的作用。

第十四條 在引進校長教師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后,由省和市縣教育主管部門明確其專業身份。引進校長屬于外省的省級骨干校長或相當身份的,明確為海南省中小學骨干校長。其余的由省教育廳安排一定名額,通過競爭性評審,入選者明確為海南省中小學骨干校長。引進教師屬于特級教師及外省的省級學科帶頭人、省級骨干教師或相當身份的,明確為海南省中小學學科帶頭人。其余的由省教育廳安排一定名額,通過競爭性評審,入選者明確為海南省中小學學科帶頭人或骨干教師。省的競爭性評審一般于引進后第二年11月份進行。各市縣教育主管部門自行明確本市縣級骨干校長、學科帶頭人、骨干教師的認定辦法。

第十五條 省和市縣教育主管部門通過建立卓越校長、卓越教師工作室等方式,支持引進校長教師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并給予一定經費支持。將引進校長教師培訓提高納入省和市縣培訓體系,每年安排一定經費支持引進校長到省內外參加培訓,幫助其專業成長。

第五章 考核與獎勵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考核主要包括試用期滿考核、學年度考核與任期滿考核,試用期滿考核與第一個學年度考核可以“合二為一”進行,考核應遵循“不唯票,不唯分,注重實績”的原則。其他專項考核按有關規定執行。

對引進校長的考核按干部管理權限進行,教育主管部門應負責或參與考核,對引進教師的考核由學校負責。抽調教育教學評估專家組成考核小組,具體負責考核的實施。

第十七條 對校長教師的考核由“項目指標評分”和“民主測評”兩部分構成。

“項目指標評分”由考核小組按評價量表要求逐項進行評價賦分。

“民主測評”采取發放填寫民意測評表的方式進行評分。民主評價由三類人員評價構成:一是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領導班子評價;二是社會評價(包括家長代表、學生代表等);三是校內教職工評價。

上述評價所使用的量表及相關評分要求由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制定。

第十八條 考核結果依據完成合同中約定的目標任務情況,結合考核總成績分為優秀(80分及以上者)、合格(70分及以上且低于80分者)、基本合格(60分及以上且低于70分者)和不合格(低于60分者)四個等次。

第十九條 考核的主要程序方法

1.提交述職報告。考核一般在試用期滿、學年結束或聘任期滿前一個月內進行。接到考核通知書后,校長教師須在一周內提交書面述職報告,述職報告應包括履行聘任合同、完成目標任務的具體情況。

2.個人自評。考核時,校長教師要先對照任期(或本年度)目標任務及“項目指導評分”要點,向考核小組逐項說明自評意見,并對考核小組提出的有關詢問做出說明。

3.分組逐項考核。考核小組分別通過個別訪談、查閱資料、民主測評、現場調查、召開各類代表座談會等方式,結合完成合同約定的目標任務情況,逐項對照考核和評分,并寫出各個項目的考核鑒定意見。

4.述職和測評。由考核小組主持召開全體教職工會議,聽取校長教師的述職報告,并組織全體教職工對校長教師進行民主測評。教育主管部門班子和學校班子成員測評及社會測評另行組織。

5.形成考核意見。考核小組匯總校長教師自評、座談會代表評議、考核小組逐項考核的意見,確定項目指標得分和民主測評得分,結合完成合同約定的目標任務情況,形成考核鑒定意見及考核總成績,擬定考核評價等次,報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班子會議集體審定。

6.反饋考核意見。考核結束后,經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領導批準,由考核小組向被考核的校長教師反饋考核鑒定意見和考核等次。

7.考核結論復議。若被考核校長教師或所在單位超過三分之一的教職工對考核結論提出質疑并提請復核,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應予受理,并就質疑的內容進行調查落實,必要時須重啟考核程序。

8.考核結果報備。考核工作全面結束后,學校將將教師的考核鑒定意見和考核等次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教育主管部門須將校長和教師的考核鑒定意見和考核等次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評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1.考核期內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并負有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的;

2.校長在考核期內學校有嚴重違反教育法規行為而受到行政通報以上處分或處理的;

3.考核期內因個人失職給學校造成不良影響的;

4.考核期內個人因違反黨紀政紀,受到處分或處理的。

第二十一條 考核堅持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堅持標準,規范程序,注重實績,實事求是;堅持走群眾路線,堅持組織考核與群眾評議相結合,主動公開考核內容、程序、方法,接受群眾監督;堅持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結合,倡導發展性評估,對校長教師任期內的工作情況、工作成效以及學校或班級的起始狀況和發展后勁等進行全面、客觀、準確的評價。

第二十二條 在第一個5年聘期內,教育主管部門每年對學年度考核優秀和合格的引進校長教師發給補貼。補貼的具體標準為:高級中學(或完全中學)校長考核為優秀的10萬元、合格的8萬元;初級中學校長考核為優秀的8萬元、合格的6萬元;小學校長考核為優秀的6萬元、合格的4萬元;高中教師考核為優秀的5萬元、合格的4萬元;初中教師考核為優秀的4萬元、合格的3萬元;小學教師考核為優秀的3萬元、合格的2萬元。

對考核優秀和合格的引進校長教師的補貼由省財政負擔。

第二十三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對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校長教師視不同情況采取誡勉談話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方式進行處理。教育主管部門應對引進校長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六章 續聘和解聘

第二十四條 引進校長教師第一個5年聘任期滿后,由教育主管部門與引進校長教師雙方議定是否續聘。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解除對引進校長教師的聘任:

1.因身體等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引進校長教師職責或引進校長教師不能履行合同;

2.學年度考核不合格,或連續兩年學年度考核為基本合格;

3.經查實有偽造學歷、學位、職稱及獲獎證書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聘任的行為;

4.任職期間有失職、瀆職行為,造成嚴重后果;

5.利用職務之便牟取不正當利益或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

6.法律、法規規定不能繼續任職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六條 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如解聘引進校長教師,應向其本人送達書面通知。引進校長教師本人如有異議,可在五個工作日內(超過五個工作日視為自動放棄復核權)書面提出復核申請。教育主管部門接到復核申請后,應在五到十個工作日內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核實,并做出復核決定。

第二十七條 聘任期間被解除聘任的引進校長教師,納入普通教師崗位管理。符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處分情形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服務期少于5年而解除或終止聘任合同(如自行要求調離、辭職、自動離職、解聘等)的引進校長教師,已發放的安家費(包括因特級教師身份而另外獎勵的安家費)按每少服務1年退還1/5計算金額(對于最后1個服務年度不完整的情況,服務不足1學期的按少服務1年計算,服務超過1學期、不足1學年的按少服務半年計算),由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負責追回,繳入同級財政國庫。解除或終止合同后不再發給引進校長教師年度考核補貼。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省教育廳建立實施情況的監測評估機制,組織開展引進實施效能的過程評估和終期評估,對執行不力、存在嚴重問題的市縣和單位,上報省政府啟動問責。

第三十條 各市縣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制定本市縣引進校長教師(包含自主引進)的細化管理方案,并報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編辦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編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學校教師管理辦法(二)

安徽省特級教師管理暫行辦法

為充分發揮特級教師的示范、表率作用,加強特級教師的管理,促進素質教育的實施,根據《特級教師評選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特級教師職責:

1、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祖國,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認真貫徹教育方針,積極更新教育觀念,端正教育思想,掌握運用現代教育技術,努力推進素質教育的實施;模范地履行教師職責和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敬業愛生。

2、堅持在教育教學第一線工作,在教學、教研上發揮示范作用;帶動并指導中小學骨干教師開展教學研究、教學改革和實驗工作。

3、深入鉆研教育教學理論,研究教育教學中的問題,提出改進和解決辦法,努力促進本地教育教學工作整體水平的提高。

4、帶頭開展教育科研,堅持教育改革實驗,及時總結推廣自己在教育教學、教育科研方面的成果與經驗,撰寫教育教學方面的研究論文、論著。

5、積極幫助薄弱學校培養中青年骨干教師,促進薄弱學校師資隊伍整體水平的提高。

第二條 特級教師的管理主要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

1、學校在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對特級教師進行年度考核,并填寫《安徽省特級教師年度考核情況簡表》一式四份。一份存入教師業務考核檔案,其余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簽署意見后逐級上報。

市地教育行政部門將特級教師考核結果輸入中小學特級教師信息庫,作為對特級教師獎懲的依據,并以市地為單位統一報省教委人事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考核情況,加強對全省特級教師的宏觀管理。

2、各級教學研究部門要密切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對特級教師在教學、教研和科研方面的業務指導與業務管理,并負責組織對特級教師的教學業務考評。

第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研部門要為特級教師發揮作用創造條件,要支持特級教師的

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和教育科學研究,積極為特級教師的學習提高和開展研究工作提供方便。

1、學校要給本校的特級教師下達培養青年教師的具體任務。并落實由特級教師牽頭的教育科研課題和教學改革實驗項目。

2、各市(地)、縣(區)應成立特級教師講師團,有計劃地組織特級教師支援農村邊遠地區和教育教學相對薄弱的學校,加強對中青年骨干教師的培訓,提高農村邊遠地區和薄弱學校的教育教學的整體水平。

3、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應有計劃地組織當地特級教師,為接受繼續教育的教師授課。

4、縣級以上教研部門要積極組織特級教師參加各學科的教研活動、學術交流、課題研究及教改實驗,發揮特級教師在教學研究中的帶頭作用。市、地教研部門應積極配合省定期組織編輯《特級教師論文集》,以推廣特級教師的理論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學經驗。

5、省每二年組織一次特級教師優秀論文、論著評選,經評選確認具有很高學術水平和推廣價值的,給予資助出版。

第四條 對特級教師的要求:

1、特級教師每年至少撰寫一篇有較高水平的研究論文,并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或在省級論文評比中獲二等獎以上獎項;特級教師應參與或承擔教育科研課題研究或教學改革的實驗研究,其中擔任縣級教研員的特級教師必須承擔市地級以上的研究課題,擔任市地級教研員的特級教師必須承擔省級以上的研究課題。

2、特級教師要主動在當地教師的繼續教育中發揮作用。

3、在縣(市、區)以上范圍內,特級教師每年應講授示范課或觀摩課2次以上,擔任教研員的特級教師每年應作學科教研或科研的專題報告或講座2次以上。

4、特級教師應當主動承擔培養青年教師的任務。45歲以下的特級教師要建立固定的聯系點,幫助農村邊遠地區和薄弱學校提高教育教學的整體水平。

第五條 市地應采取多種形式為特級教師創造信息交流和學術活動的條件。省設立特級教師專項基金,用于資助特級教師的研究工作和特級教師的業務進修。省建立特級教師學術假制度,以保證他們能夠集中精力進行研究、寫作及教育教學經驗總結與交流。

第六條 特級教師不宜兼任過多的社會職務,以保證他們有充沛的精力和充裕的時間做好本職工作,發揮自己的特長。

對男55、女50周歲以上,教學經驗特別豐富,教學工作較為繁重的特級教師,教育行政部門

及學校要選派有事業心、肯鉆研的年輕教師擔任助手,協助他們進行教學改革實驗,參與總結、整理經驗,使年輕教師得到培養和鍛煉。

第七條 根據教育教學工作和培養青年教師的需要,對身體健康、能較好履行職責的特級教師,可按高級專家延長退休的規定辦理延緩退休(本人要求在規定年齡退休的除外)。 延緩退休的特級教師主要從事教學研究、培養教師和地方教材、鄉土教材的編寫工作,不再擔任行政職務。

第八條 特級教師享受特級教師津貼,每人每月80元,退休后繼續享受,數額不減。有條件的市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適當提高特級教師的津貼標準。

特級教師享受當地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醫療等其他待遇。

第九條 特級教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經省教委批準,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可撤消其特級教師稱號,取消津貼。

1、在評選特級教師工作中,弄虛作假,不符合特級教師條件的;

2、受到剝奪政治權利和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分的;

3、其它應撤消稱號的。

第十條 特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地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報省教委備案,可停發津貼。

1、不履行崗位職責,從事與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不符的活動,如擅自進行有償家教、違規參與或組織濫編、亂印、亂發行教輔用書和各種試卷,經教育規勸不改并造成不良影響者; 2、放松對自身的要求,不求上進,群眾反映意見較大,兩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3、無特殊原因,兩次達不到本辦法第四條1、2、3款要求或授予特級教師榮譽稱號后3年內達不到第四條4款要求者;

4、未經組織同意,出省或出國半年以上不歸者;

5、其它原因停發工資者。

第十一條 特級教師調離中小學系統,其稱號自行取消。取消、撤消稱號后,與特級教師有關的待遇、津貼隨即停止,由所在學校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督促收回特級教師證書。 中小學一線的教師自授予特級教師榮譽稱號之日起,原則上三年內不得調入各級教育行政部

門所屬的教研部門。

第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普通中小學、職業中學、幼兒園、師范學校、盲聾啞學校、教師進修學校、教學研究機構、校外教育機構的特級教師。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教育委員會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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