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政策具體如何呢?你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內容吧!
湘西自治州失業保險穩崗補貼實施辦法(試行)
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促進就業功能,切實穩定就業崗位,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促進就業預防失業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5〕45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州實際,現制定我州參加失業保險單位享受失業保險穩定就業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實施辦法。
一、申報對象和條件
我州參加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同時符合如下條件,可申請穩崗補貼。
(一)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全員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年以上;
(二)上年度裁員比例低于上年度當地城鎮登記失業率。單位裁員比例=[單位年末參保人數-上年度單位年初參保人數)-非因用人單位原因產生的減員人數]/上年度月平均參保人數。非因用人單位原因產生的減員包括以下情形:1、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3、本人自愿解除勞動合同的;4、違法違紀被除名解除勞動合同的;5、退休、死亡、升學、入伍的;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用人單位積極采取措施穩定就業崗位,財務制度健全、管理規范。
二、補貼標準
(一)對實施兼并重組、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后產能三類企業,按照不超過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補貼;
(二)對其他參保單位,按照不超過該參保單位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40%給予穩崗補貼。
三、申報材料
參保單位申請穩崗補貼,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湘西自治州參保單位穩崗補貼審批表》(見附件1);
(二)參保單位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書和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復印件;
(三)《湘西自治州參保單位穩定就業崗位承諾書》(見附件3);
(四)參保單位非因用人單位原因解除勞動關系人員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復印件;
(五)用人單位上年度失業保險繳費憑證復印件。
四、申請、審核、公示、審批和撥付程序
(一)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參保單位向同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報,每年申報一次,申報時間為每年3-5月份,同時按要求報送相關資料。
(二)審查復核。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用人單位參保繳費、待遇享受、裁員比例情況進行審核,填寫參保單位穩崗補貼審批表和參保單位穩崗補貼匯總表。
(三)網上公示。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網對擬發放穩崗補貼的參保單位名單、補貼金額進行公示,公布舉報監督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七天。對公示有異議的參保單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并再次予以公示,公示期為七天。
(四)資料審批。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年度穩崗補貼情況匯總后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批,報同級財政部門復核。
(五)資金撥付。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審核意見向財政部門請款后,從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將穩崗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參保單位在銀行開設的基本戶。
五、其他事項
(一)縣市實施穩崗補貼應具備的條件:
1、失業保險各項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2、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有一年以上的支付能力;
3、應用失業保險管理信息系統經辦業務,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使用規范。
(二)屬于兼并重組、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后產能三類企業,須由其行業主管部門蓋章確認。
(三)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勞動事務代理機構、勞務派遣公司不列入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政策的享受范圍。
(四)穩崗補貼主要用于用人單位職工生活補助、開展職工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崗位補貼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各參保單位要加強資金的統籌安排和使用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對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取消下一年度穩崗補貼享受資格,并按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全州各經辦機構必須加強對基金使用的監督和受理,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社會監督,做到專款專用,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所有申報資料必須存檔備查。
(六)此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如上級有新的政策規定,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