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險繳費基數及費率
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的0.7%按月繳納,用人單位無上月職工工資的,以本單位本月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計算,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可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調整。
用人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乘以本單位職工人數之積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乘以本單位職工人數之積計算。
二、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人群
(一)用人單位已經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含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二)職工失業前已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2個月的,其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陽江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的生育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但不享受生育津貼;
(三)職工未就業配偶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職工未就業配偶已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待遇或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生育保險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四)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發生符合本辦法的生育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但不享受生育津貼。
備注:職工發生生育醫療費用當月需按時足額繳費,否則不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