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懷孕,發生流產先兆、早產先兆,經醫生診斷證明需保胎休息的,用人單位應安排休息,但不計入醫療期,用人單位為其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80%的工資。
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各地標準不一。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應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以北京為例,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勞動者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依法享受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勞動者因產前檢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