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予孕期女職工勞動保護
1、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2、對不能適應現崗位的,根據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
3、對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的,可在勞動時間內安排適當的休息時間。
4、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可在勞動時間內安排適當的休息時間;有勞動定額的,適當減輕勞動定額。
5、對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確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時間按照病假處理。
6、對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產假保護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依法享受獎勵產假60天。
2、女職工懷孕未滿2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2個月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未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75天產假。
給予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女職工勞動保護
1、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2天,術后一周內不安排從事重體力勞動;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1天。
2、放置皮下埋植劑的,休假2天;取出皮下埋植劑的,休假1天。
3、施行輸卵管結扎術或者復通術的,休假21天。
生育保險待遇。
女職工符合規定生育、終止妊娠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未依法參加生育保險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給予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勞動保護
1、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2、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3、有勞動定額的,相應減少其勞動定額。
4、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其他措施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實際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為女職工安排1次婦科常見病篩查,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鼓勵用人單位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乳腺癌、宮頸癌篩查。
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