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
媽媽產假天數:
① 生育一胎:正常產假98天+省條例規定獎勵假80天=178天
② 生育二胎:正常產假98天+省條例規定獎勵假80天 =178天
③ 難產:正常產假98天+獎勵假80天+難產假30天=208天
④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生育津貼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
生育津貼=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規定的假期天數。
用人單位無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的,生育津貼以本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算。
注意:上述計算公式中假期天數,是按國家《女職工保護法》里規定的假期天數確定。但各城市根據情況在此基礎上又增加了不同的產假天數,所以職工依照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享受獎勵增加的產假或者看護假期間,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發放工資,不享受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可以同時領取嗎雖然說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兩者之間是有區別的,但是在實際中往往會合二為一,也就是說很多公司是沒有產假工資的,只是發放了生育津貼。但一般來說,如果生育津貼低于員工平均工資水平,那么公司需要補足差額;如果生育津貼高于員工的平均工資水平,那么公司就不需要向員工支付額外的產假工資了。
按照我國的勞動法,如果公司沒有給女職員繳納生育保險,或者因為繳納的時間不夠,不滿足領取生育津貼的標準,那么公司是需要為女職員發放產假工資的。所以說,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是不能同時領取的。
申請條件
(1)職工分娩,累計參加職工生育保險滿1年;
(2)職工分娩的上月,正常參加職工生育保險。
(3)職工分娩的當月至休假結束當月由同一用人單位為其正常繳納生育保險費用;
(4)用人單位已按規定向職工逐月墊付生育津貼;
(5)符合計劃生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