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
勞動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訂,2016年1月1日生效)
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條 本章規定的獎勵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12年4月28日生效)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 98 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 15 天;難產的,增加產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個嬰兒,增加產假 15 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 4 個月流產的,享受 15 天產假;懷孕滿 4 個月流產的,享受 42 天 產假。
湖北省
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1月18日生效)
第三十三條 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護理假;產假和護理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武漢市
《武漢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2015年9月1日生效)
第十二條 女職工的產假假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懷孕未滿12周流產的,給予30天產假;懷孕滿12周不滿28周流產的,給予45天產假;懷孕28周以上引產的,給予98天產假;
(二)正常分娩的,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懷孕28周以上早產或者超期分娩的,視為正常分娩;
(三)分娩時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四)已婚女職工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并給予其配偶10天護理假;
(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產假期滿,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其超過產假期間的相關待遇,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生育保險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2016年1月1日生效)
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