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
為進一步落實好我市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工作,根據《福建省醫療保障局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完善生育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有關政策的通知》(閩醫保〔2019〕11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兩險合并實施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簡稱“靈活就業人員”),可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參加生育保險,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按其所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政策及基金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貼,產前檢查費用納入普通門診范圍累計結算。
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上下限,按不高于300%和不低于60%的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確定。
三、兩險合并實施后,生育保險基金收入暫不納入全省職工醫保統籌范圍。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不重復發放,參保人員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期間,用人單位不再發放工資。
四、符合我市職工生育保險待遇享受政策的參保人員,妊娠期間生育醫療費用和統籌區外的生育分娩費用按原政策執行。職工在中斷繳費期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按照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中斷繳費和等待期支付的相關規定執行(中斷繳費及補繳期間在2017年4月前的,不再補繳生育保險費)。等待期內職工醫保待遇和生育保險待遇均按統籌區內正常參保繳費人員待遇的50%支付。
五、參保女職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住院醫療費用(不孕不育癥及保胎等醫療費用除外),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六、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在待遇享受當年度轉為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轉換后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按職工醫保待遇政策執行,不享受生育津貼。
七、參保人員跨統籌區轉移(含省內及省外),生育保險關系隨職工醫保關系一并轉移,人員轉入時為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的,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按其所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政策執行。
八、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政策宣傳,及時落實好生育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工作,確保合并工作平穩銜接,在實施過程中的問題及時上報、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