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是一回事嗎?
這二者不是同一回事。《福建省醫療保障局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完善生育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有關政策的通知》第三條: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不重復發放。參保人員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期間,用人單位不再發放工資。兩險合并前,職工享受生育待遇,領取生育津貼(順產98天、難產113天)期間,福建省并沒有明文規定單位是否需要發放產假工資。
兩險合并后,省醫保局在文件中明確規定,在發放生育津貼期間,單位不用給員工發產假工資。
政策一出,以后單位基本上都會等員工領完生育津貼,再發放產假工資。但不排除有的單位福利比較好,會同時發放哦!
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統一申領職工不可以同時享受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生育津貼已包含在職工產假或計劃生育休假期間的工資里面但生育津貼高于原工資的部分用人單位也要支付給職工
如何計算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規定的假期天數。用人單位無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的,生育津貼以本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算。
上述計算公式中假期天數,是按國家《女職工保護法》里規定的假期天數確定。但各城市根據情況在此基礎上又增加了不同的產假天數,所以職工依照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享受獎勵增加的產假或者看護假期間,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發放工資,不享受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