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女職工勞動權益,依法保護女職工在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浙江出臺了《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6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對女職工的生育假、痛經假以及用工單位對女性的招聘政策都做出了調整。女職工可以享受哪些福利呢?
《辦法》強調: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就業(yè)權利,在勞動報酬方面,用人單位要實行男女同工同酬。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崗位外,用人單位在招錄人員、安排崗位或裁減人員時,不得歧視婦女。
用人單位:
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結婚、限制生育或者縮減產假等損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內容。
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限制其晉級、予以辭退、單方解除其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除女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外,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滿。
二孩放開后,關注產假的女性職工越來越多了,產假怎么休?從什么時候開始算?依然是職場中“準媽媽”關注的焦點。在原《辦法》中,女職工正常分娩的,其產假不少于90天。新《辦法》明確規(guī)定,女職工生育后享受產假98天。
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其勞動時間;
實行勞動定額的,適當減少其勞動量;
根據醫(yī)療機構的證明,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予以減輕其勞動量或者暫時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不少于1個小時的休息時間,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除懷孕之外,經期的女職工也享有福利喲~
經本人提出,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保護:
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經醫(yī)療機構證明患有重度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給予1至2天的帶薪休息。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下列保護:
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不少于1個小時的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增加1個小時的哺乳時間;
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實行勞動定額的,適當減少其勞動量;
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同時,單位應當結合其勞動生產特點,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在處理女職工性騷擾申訴時,需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個人隱私。
當單位違反以上規(guī)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時,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