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日起,《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
市總工會女職委相關負責人認為,新《辦法》結合浙江實際,在女職工勞動保護范圍、勞動保護內容、特殊期間待遇以及用人單位義務等方面作了細化規定,措施更加具體,更具有可操作性,為廣大女職工撐起權益的“保護傘”,有利于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有利于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和經濟社會全面健康發展。新修訂《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于一點一滴細微處為女性撐起“保護傘”。
對就業歧視、限制生育說“不”
新《辦法》明確,除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招聘、裁員等都不得歧視婦女。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結婚、限制生育或者縮減產假等損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內容。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限制其晉級、予以辭退、單方解除其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除女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外,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滿。
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要明確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女職工一年一次的婦科常見病檢查、女職工心理健康輔導等內容。
懷孕了身體不舒服,可以減輕工作量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孕期女職工下列保護: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其勞動時間;實行勞動定額的,適當減少其勞動量;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予以減輕其勞動量或者暫時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新《辦法》明確,女職工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不少于1個小時的休息時間,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