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女職工勞動權益,依法保護女職工在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浙江出臺了《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辦法》強調: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就業權利,在勞動報酬方面,用人單位要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崗位外,用人單位在招錄人員、安排崗位或裁減人員時,不得歧視婦女。
用人單位:
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結婚、限制生育或者縮減產假等損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內容。
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限制其晉級、予以辭退、單方解除其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除女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外,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滿。
《辦法》中明確規定:
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98天。
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其勞動時間;
實行勞動定額的,適當減少其勞動量;
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予以減輕其勞動量或者暫時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不少于1個小時的休息時間,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除懷孕之外,經期的女職工也享有福利喲~
經本人提出,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保護:
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經醫療機構證明患有重度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給予1至2天的帶薪休息。
女職工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術、絕育及復通等計劃生育手術的,需給予一定的假期。產前檢查、生育或者流產產生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其中,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的,按規定的產假天數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支付其產假期間的工資。
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不再支付產假期間工資。
生育津貼計發標準高于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差額部分;低于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差額部分予以補足。
失業婦女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縣(市、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相當于本人3個月失業保險金的生育補助。 未就業婦女的配偶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未就業婦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下列保護:
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不少于1個小時的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增加1個小時的哺乳時間;
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實行勞動定額的,適當減少其勞動量;
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同時,單位應當結合其勞動生產特點,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在處理女職工性騷擾申訴時,需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個人隱私。
當單位違反以上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時,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