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經2016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女職工各項假期詳規出臺,產假可延長、期滿后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嬰兒一周歲、懷孕未滿四個月流產的可享受十五天產假、懷孕七個月以上在勞動時間還可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經期女性每月可領30元衛生費、重度痛經可休息……
適用范圍:全省所有女性職工《特別規定》明確,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采取措施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哺乳期有望休假至嬰兒滿一周歲
《特別規定》明確了女職工的休假政策。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九十八天產假外,延長產假六十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四個月流產的,享受十五天產假;懷孕滿四個月流產的,享受四十二天產假;懷孕七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除給予四十二天規定產假外,經與用人單位協商還可以享受最長為五十六天的延長假。
婦女節逢工作日的,女職工放假半天
邊工作邊帶孩子的辛苦自不用說。此次《詳細規定》明確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嬰兒滿一周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嬰兒滿一周歲后,經醫療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以適當延長該女職工的哺乳期,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一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折合成一定天數使用。
不得以合同、降薪、辭退等方式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在職場中女同志偶爾會因為結婚、生育等原因被用人單位解聘。此次出臺的《特別規定》明確,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
經期女職工每人每月可領三十元衛生費《特別規定》明確,用人單位為在崗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三十元衛生費或者相應的衛生用品。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物價上漲和職工工資水平的提高相應調整發放標準。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求,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懷孕七個月以上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特別規定》明確,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經醫療機構診斷需要保胎休息的,準予休息;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不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有勞動定額的,減輕相應的勞動量。
女職工未參加生育保險依然享有生育津貼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哺乳期不得安排夜班
對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不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每天一小時哺乳時間
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一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折合成一定天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