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生育和再生育政策
新《條例》明確了全面兩孩政策,并對再生育情況也做了規定,明確了三種情況經審批可以生育第三個子女。
原州區、海原縣、西吉縣、隆德縣、涇源縣、彭陽縣、鹽池縣、同心縣的少數民族農村居民已有兩個子女、經鑒定一個或兩個均為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適宜再生育的夫妻以及符合條件的再婚夫妻可生第三個孩子。
新增產假60天 全國最長雖然沒有了晚婚晚育假期,但增加了產假和護理假。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并給予其配偶25天護理假,產假和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據自治區衛生計生委法規處處長李經邦介紹,相比目前安徽、廣西等6省份已出臺的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寧夏在新《條例》的修改過程中采用了全國最高的標準,這就意味著產婦在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的基礎上,累計可享受158天的超長產假。而以前的晚婚晚育假以及生育假加起來共152天。
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經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可以按照《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晚婚假待遇。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受晚育假待遇。按照新修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5條的規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規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長生育假的待遇。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自治區戶籍公民,自治區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個子女、尚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自治區戶籍公民,在國家出臺具體指導意見前,可以在2016年6月30日前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按規定的條件、標準、年限繼續給予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已經享受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或特別扶助的,按有關規定繼續給予相應的獎勵扶助;已有的獨生子女父母,將來符合條件的,繼續納入相應的獎勵扶助制度。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孩子的夫妻,不再給予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將來也不再納入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和特別扶助制度;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2016年以后又生育的,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經享受的獎勵不再退還。
寧夏在法規修改前實行的生育政策是一、二、三孩政策,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生育群體的主要對象是非農業戶籍的漢族家庭。單獨二孩政策實施后,這部分人的生育意愿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釋放。
據測算,我區全面實施兩孩政策后,新增出生人口主要集中在2017年~2021年五年間,年均新增出生人口4500人~9400人;新增出生人口高峰出現在2018年,規模在6800人~14000人。到“十三五”末,全區總人口預計在707萬~710萬,沒有突破自治區“十三五”規劃綱要設定的人口總量控制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