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明確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法律和《計生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產假18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30天。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其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
1.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合并實施。兩個險種保留,將生育保險基金并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同步登記參保、統一征繳管理、統一經辦服務”的運行模式。
2.將生育保險繳費費率由原來“機關事業單位0.25%、企業0.45%”統一調整為0.5%。隨著二孩政策全面實施,生育人數持續增加,加之女職工產假延長(《甘肅省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修訂后,產假由98天延長至180天)、生育津貼按產假天數計發,生育保險的支出急劇增長,基金收不抵支。針對這些情況,按照近年來的基金收支測算情況,對繳費費率進行了調整。
3. 進一步規范明晰了醫療生育保險基金運行機制。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體制改革總體要求,基金由稅務部門征繳、醫療保障部門管理、財政部門監督,稅務部門通過國家金庫天水市中心支庫將征繳的保險費直接劃轉至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市醫療保障部門根據縣(區)的支出計劃向市級財政專戶申請資金,按季度撥付縣(區)或定點醫療機構。
4. 對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范圍、醫保繳費、退休條件、待遇享受等方面的政策進行了調整或明確。靈活就業人員因工作不穩定、無單位統一辦理,參保繳費不及時、斷保、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不足等現象較為嚴重,造成大量的社會矛盾。為此,在原相關政策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做了進一步的細化完善和調整明確。
5.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由“男20年、女15年”調整至“男25年、女20年”。原政策是參照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政策作出的規定,但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不同的是參保人員邊繳費邊享受待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保障在職職工醫療保險待遇外,還要保障不繳費的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壓力較大。同時,延長最低繳費年限還可限制“有些人年輕時不參保,到年齡大后再參保享受退休待遇”的“投機參保”現象。參照省內外地市普遍通行的政策,對最低繳費年限進行了調整延長。
6. “無轉院證明擅自到市域外就醫費用不予報銷”的規定調整為“報銷比例降低20個百分點”。既滿足了參保人員不同層次的就醫需求,又能控制一些參保人員小病、常見病到外地住院治療的問題,避免基金不必要的流失,政策更加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