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勞動法規定,哈爾濱除了產假有了適當的調整之外,產假的工資也有了明確的規定。各用人單位也應當遵照當地的規定去執行。孕婦在懷孕7個月以上則可向單位申請休假,產前的假期工資按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的80%發放,產期的職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工資待遇。那么哈爾濱產假工資具體發放標準如何的?哈爾濱產假工資計算方法是如何的?本文為你詳細的介紹哈爾濱產假工資的相關知識。
一、法定假期匯總
1、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第1款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 15天。產假是為了保障婦女生產期間的身體健康以及所生育胎兒的健康,因此通常情況下不允許提前或推后休息,對于產假期滿后仍不能工作的,超過產假的期間可以按照病假處理。
2、流產假。屬于產假的一種。《女職工保護規定》第8條第2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范圍及標準》規定產假時間按照自然天數計算。職工妊娠不滿12周(含)流產的產假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休假15天。
3、晚育延長產假。這也是為了推行計劃生育政策鼓勵晚育的一種表現。《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方規定不一,企業具體適用應該參照當地的標準規定。如北京市規定,晚育獎勵假由夫妻雙方一方享受。晚育的增加30天。女職工享受晚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按女職工繳納基數計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女職工單位支付給個人;男職工享受晚育獎勵假的,其獎勵假的津貼按男職工繳費基數計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男職工單位或女職工單位支付給個人。上海、江蘇也有類似的規定。
二、法定假期下的工資待遇分析
在法定假期下,國家對女職工實行特殊的勞動保護,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基本工資,是指按規定的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發的工資,例如實行結構工資制中的基礎工資、崗位工資等。如果用人單位已參加生育保險社會統籌,女職工產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由社會保險機構按照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生育津貼。
另外關于在生育期間,是否要方放獎金問題,也存在諸多爭議。女職工在休產假時是否應發放獎金應視獎金的性質和單位的規章制度及考核辦法而定。單位是有權利按照獎金的性質及公司的規章制度不發或者少發女職工獎金的。譬如:如果獎金設置的是全勤獎,女性三期時休假視為全勤,則獎金應當發放。如果獎金的性質是業績獎,則用人單位是可以不發這部分獎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