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的含義
生育津貼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它是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工資,是由社保基金支付到公司賬戶,再由公司發放給女職工。
通俗地說,生育津貼就相當于生育保險基金給女職工支付的生育期間的工資。因為女職工生育期間要休產假,單位可以不支付其產假期間的工資,那么這個期間的工資就由生育保險基金來支付。
但本質上講,為員工承擔生育津貼的主體是社保機構。產假工資員工休產假期間,企業為其發放的工資。為員工支付工資的主體是用人單位。所以二者還是有區別的。
生育津貼領取前提
參保范圍的女職工,在生育前需要連續繳費9個月,可即時申領享受相應的生育津貼待遇(包含分娩當月);如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但分娩之月后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支。補支標準為申報領取津貼之月。
生育津貼計算公式
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月人均繳費基數÷30天×產假天數。
就高不就低:如果生育津貼低于本人生育休假期間應享受的個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用人單位必須補足。
舉個例子
一名女職工每月生育津貼為8000元,而用人單位當月的平均工資為10000元,其中的2000元差額需要用人單位補足;女職工每月生育津貼為8000元,而用人單位當月的平均工資為7000元,那就不需要補差了。
需要注意的是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另外,企業為員工參加了生育保險,但繳納時長等客觀條件未達到當地領取生育津貼的標準,企業仍需給員工發放產假工資。支付標準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來執行,地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