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險共保四項內容
1、生育津貼;
2、生育醫療費用;
3、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4、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
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女職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生育保險政策強調,生育津貼高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耙簿褪钦f,生育津貼不會低于單位平均工資標準!
二、生育保險待遇
具體包含產假、生育津貼、醫療服務三個方面。
1、產假
產假指職業女性在分娩前后的一定時間內所享受的有薪假期,其宗旨在于維持、恢復和增進受保產婦的身體健康、工作能力及料理個人生活的能力,并使嬰兒得到母親的精心照顧和哺育。
2、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指在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不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以致收入中斷時,及時給予定期的現金補助,以維護和保障婦女及嬰兒的正常生活。1919年《保護生育公約》(第3號)第一次對生育津貼作出了通用性的國際規范,1952年在對該公約的修訂中,明確這是一項屬于與收入相關的社會保險制度,津貼不應低于原收入的2/3。2000年《保護生育建議書》(第191號)又提出,生育津貼應提高至婦女原先收入的全額。
生育津貼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各國在制定生育津貼標準時,一般都采取較優惠的政策。不少國家規定生育津貼相當于女性勞動者生育前原工資的100%,有些國家或地區規定不低于原工資的2/3。
3、醫療服務
醫療服務指由醫院、開業醫生或助產士為職業婦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產后的醫療照顧,以及必需的住院治療。定期對孕婦進行體檢,并提供從懷孕到分娩的一系列醫療服務,以了解孕婦身體健康狀況和胎兒成長情況。
女職工所在單位負擔生育女職工的產假工資和生育醫療費。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及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女職工懷孕期間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應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內生育女職工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支出情況等確定,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職工個人不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