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關于哺乳假有何規定?對于準媽媽們又有什么影響?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2017浙江省哺乳假規定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一、浙江省新舊計生條例關于“哺乳假”的規定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7版)
第三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項待遇:
(一)女方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哺乳假,工資按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版)
第三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已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項待遇:
(一)女方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哺乳假,工資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解析:產假期滿后能否享有哺乳假的前提是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7年版)》第三十一條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經申請,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生育法修改后,放開二胎政策,各省也相應地調整計生條例,《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光榮地進入了故紙堆。一句話:你有這個光榮證,你就可以申請哺乳假,你若沒有這個證就沒法申請哺乳假。所以“哺乳假”還在,只是要看你有沒有那個資格(條件)休。沒有資格申請休哺乳假,也不應該被等同為“取消哺乳假”。(黑色書面語+紅色口語,說得夠清楚了吧!)
二、是誰在說哺乳假沒有了
《錢江晚報》(2017年1月30日)“浙江:2017年生寶寶的媽媽沒了哺乳假多了獎勵假”:新修訂的《條例》規定,2017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不再享受法定產假后的哺乳假待遇。
三、哺乳假和一小時哺乳時間是兩碼事!!
日常生活中,我們常用“哺乳假”指代“一小時哺乳時間”,但它們是兩碼事,是兩個不同的“名稱(權利)”,不是一回事!!
“一小時哺乳時間”來自國務院制定的《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第九條:“女職工哺乳(含人工喂養)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以下稱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間女職工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時間作為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日增加1小時的哺乳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