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天津產假規定最新消息
2017年1月14日天津召開的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標志著國家全面兩孩政策的配套規定在本市正式實施。
該決定中,對生育假做出了相關規定,同時意味著“晚育假”這個名詞正式取消。
其中,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生育假(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生育保險的規定執行。
【原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實行生育保險制度后參加保險的,按照保險的規定執行。晚婚、晚育假期間工資照發,其他福利待遇與國家規定的婚假、產假相同。
農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本市新的生育登記有什么變化?
為了方便群眾登記,提高服務的效率,本市新的生育登記主要變化有:一是在一孩、二孩的生育服務登記中已不再要求提供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的證明材料,對婚育情況一時難以核實的,需由夫妻雙方對其真實性作出承諾后予以辦理。如果以虛假承諾獲取了生育登記,一經查實,生育登記予以取消;如果已經生育的,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二是登記信息通過系統傳輸,群眾如有需要,工作人員可提供生育登記信息表并加蓋公章。
夫妻已經領取《天津市政策內二孩審批證明》的,需要重新登記嗎?
已取得《天津市政策內二孩審批證明》的,申請人可持《天津市政策內二孩審批證明》和已孕妊娠診斷證明直接進行二孩生育登記。
產假期滿后還可再休哺乳假
經濟權益是婦女生存發展的重要基礎。條例對女職工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對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等權益作出了具體規定,為消除在經濟權益方面對婦女的性別歧視作出了制度設計。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聘用人員時,應當向婦女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職業待遇,不得以性別或者變相以性別為由拒絕、限制招用聘用婦女。用人單位在與女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不得有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女職工在結婚、懷孕、生育、哺乳期間的權益,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對女職工取消、降低、扣發工資和福利待遇;不得限制、剝奪正常的晉級、晉職、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在職學習等方面的權益;不得在休假期滿后不安排回原崗位工作,但女職工同意調換的除外;不得轉為待聘、待崗人員,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但女職工提出的除外。
為加強對女職工在哺乳期的保護,條例還對女職工申請哺乳假作出了具體規定:女職工生育假(產假)期滿后,因撫育嬰兒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可以休不超過六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的工資,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計發;無約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