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北京產假工資發放標準具體如何?你對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一、北京產假期間工資發放標準
一般來說,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表面上看是一回事,生育女工產假期間領取的生育津貼相當于產假期間工資的性質。這就意味著,生育女工在領取生育津貼期限內,其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期間工資;超過生育津貼發放時間的產假,產假工資由企業按有關規定發放。生育女工如果沒有達到領取生育津貼條件的,仍由所在單位發放產假工資。
根據《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
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
申領生育津貼以及報銷產前檢查、計劃生育手術門診醫療費用,由企業負責到其參加生育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
辦理手續時,企業應當提交職工的《北京市醫療保險手冊》、《北京市生育服務證》以及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或者流產證明、計劃生育手術證明和收費憑證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企業申領生育津貼以及報銷產前檢查、計劃生育手術門診醫療費用,或者定點醫療機構結算生育、計劃生育手術住院醫療費用的申請后,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在20日內審核結算完畢;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20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北京產假規定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八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根據國務院最新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相關規定)
勞動部還下發了一份《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對女職工產假、產假期間待遇以及適用范圍等問題更為詳細的解釋:
1、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2、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北京產假期間工資發放標準是有明確規定的,生育職工在領取生育津貼期限內單位不支付產假期間工資,超過生育津貼發放時間的產假,產假工資有公司發放,沒有生育津貼的由公司進行發放,發放的要達到職工的標準工資,北京對于產假時間也有自己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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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產假天數不變
之前,北京市女職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大體包括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北京法規規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經單位批準可享受3個月獨生子女獎勵假。
變更后,北京市女職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除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外,還享受30天生育獎勵假;同時,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個月的假期。
這樣,相當于取消了獨生子女假,用生育獎勵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原有產假時常保持不變。
2、增加配偶陪產假
《決定》規定,北京女職工生育后,其配偶可享受陪產假15天。
這是在原本產假時常不變的情況下新增的假期。
北京市產假工資多少錢?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會計師)事務所、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
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的職工,因生育或計劃生育享受產假的,產假期間可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發。
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生育津貼高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原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本通知執行之日前已經生育或計劃生育享受產假,本通知執行之日后申報生育津貼的,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生育津貼計發辦法計算生育津貼。
按照本通知規定,新納入參保范圍的女職工,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9個月內分娩的,可即時申領享受相應的生育津貼待遇;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9個月后分娩的,如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參保職工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分娩之月后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支。補支標準為申報領取津貼之月,用人單位職工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