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生育保險能報銷多少錢?具體流程又是怎樣的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內蒙古生育保險報銷多少錢
符合《內蒙古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或計劃內流產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產假和護理假期間停發工資,改發生育津貼和護理津貼。生育津貼和護理津貼按上年度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和職工產假(護理假)計算。
2、女職工產前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及藥費(稱生育醫療費)實行限額報銷。正常產一般為700元至1000元,難產為1400-18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80元,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不超過200元;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為400-600元。
在上述限額標準內,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因特殊情況,持醫院證明,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報銷金額,可適當超過上述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元。自治區勞動廳報據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物價指數上漲情況對生育保險待遇水平進行適時調整。
二、內蒙古生育保險報銷流程
1、提出申請;
2、醫保中心對申請當場審查并作出處理;
3、核準人員審查;
4、領導審批。
三、內蒙古生育保險報銷條件
1.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2.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4.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不含政策外懷孕而采取的補救措施);
5.參保職工單位工作滿一年,從繳費之日起滿6個月。
四、內蒙古生育保險保險時間
申辦生育保險待遇的期限為:
(1)生育醫療費,應當在女職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終止妊娠前申辦;
(2)生育津貼、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和異地就醫的生育醫療費,應當在女職工生育或者終止妊娠后1年內申辦;
(3)計劃生育手術費用,應當在手術前申辦;
(4)男職工假期津貼,應當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內申辦。逾期申辦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受理。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參保職工申辦生育保險待遇的,該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所在統籌地區的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
溫馨提示:參保職工接受生育保險醫療服務,應當在所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選擇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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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蒙古生育保險繳費比例
用人單位:國家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按參保職工工資總額的0.4%繳納,其它單位按參保職工工資總額的0.8%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以在職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具體標準如下:
1、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低于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2、高于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為繳費基數。
繳費方式:
由單位負責繳交生育費用(員工個人無需繳交生育保險費用),單位一般通過賬戶轉賬渠道進行繳交。
內蒙古生育保險報銷地址及上班時間: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地址: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華大街63號
服務熱線:12333
辦公電話:0471-6945664、6944513
傳真號碼:0471-6964928
上班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內蒙古生育保險待遇
符合《內蒙古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或計劃內流產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產假和護理假期間停發工資,改發生育津貼和護理津貼。生育津貼和護理津貼按上年度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和職工產假(護理假)計算。
2、女職工產前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及藥費(稱生育醫療費)實行限額報銷。正常產一般為700元至1000元,難產為1400-18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80元,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不超過200元;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為400-600元。
在上述限額標準內,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因特殊情況,持醫院證明,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報銷金額,可適當超過上述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元。自治區勞動廳報據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物價指數上漲情況對生育保險待遇水平進行適時調整。
女職工計劃內生育或流產時,企業應按下列規定給予產假:
1、女職工生育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l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職工晚育(23周歲零九個月生育)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產假在國家規定的90天基礎上增加40天難產的,另加10天。
3、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符合晚育規定生育的,男方職工可享受七天護理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