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2月23日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部分要點如下:
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10天。
提倡生育兩個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后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除前款規定的條件外,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歲以前,由區、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向其頒發《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婚假天數沒減少,有的新人還增加
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合計10天婚假。
晚育假改為生育假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配偶陪產假增至10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10天。
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本決定自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