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便于基層準確理解和認真執行《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版)》(以下簡稱《條例(2016版)》),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明確的“凡屬于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解釋”規定,對《條例(2016版)》若干條款的具體應用解釋如下:
一、《條例(2016版)》生效日期是什么時間?《修改決定》是否具有溯及力?
2002年11月29日審議通過的《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7年9月29日《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2015年1月23日《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3月30日《修改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根據《立法法》第九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規定,《修改決定》沒有溯及力。其生效之前發生的行為,應當適用行為發生當時的原《條例》或者政策規定。
具體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修改決定》生效以前發生的行為,依照行為發生當時的原《條例》或者政策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二)《修改決定》生效后發生的行為,按照《修改決定》的規定處理。
(三)具有連續性的行為,行為開始于《修改決定》生效前,終止于生效后的,適用《修改決定》。
二、當前改善人口結構的主要任務是什么?
《條例(2016版)》第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要采取綜合措施改善人口結構。當前改善人口結構的主要任務是: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確保人口均衡發展。
三、用人單位和房屋出租戶“配合做好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應當履行哪些職責?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如何處理?
《條例(2016版)》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和房屋出租戶應當配合各級衛生計生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做好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
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規定,結合當前工作實際,用人單位和房屋出租戶具體應履行以下責任:
(一)接納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婦女從業或者居住時,及時將流動人口的基本信息通報當地鄉鎮(街道)衛生計生機構;
(二)及時向村(居)民委員會反映流動人口婚育情況,協助衛生計生工作人員動員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懷孕的婦女終止妊娠;
(三)開展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協助做好避孕節育、優生優育和生殖健康服務,按規定落實計劃生育獎勵優待。
對于沒有履行上述法定責任的用人單位和房屋出租戶,由縣級衛生計生部門按照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
四、如何理解“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條例(2016版)》第十四條第一款所稱的“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是指生育兩個子女(不含收養子女或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婚姻存續期間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數合并計算)是夫妻的基本權利,由其自主安排生育。衛生計生部門、基層組織和有關單位不得設置障礙。相反,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夫妻享受規定的產假、護理假等,為其生育兩個子女提供便利條件。夫妻,是指男女雙方符合法定結婚條件并辦理了結婚登記。
“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是指生育兩個子女后,要求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須符合《條例(2016版)》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并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經過縣級衛生計生部門審批取得生育證后,方能生育。
五、如何理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公民計劃生育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條例(2016版)》第十四條第三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公民計劃生育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下列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條例(2016版)》及其他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的人員納入計生領域社會信用體系,給予失信懲戒:
(一)違法多生育的人員;
(二)未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
(三)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采取提交虛假證明材料、填寫虛假信息、進行虛假承諾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生育服務證或生育證的人員;
(四)偽造、變造、購買假生育服務證或生育證生育的人員;
(五)以欺騙、隱瞞、行賄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病殘兒鑒定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的人員;
(六)實施非醫學原因鑒定胎兒性別或者選擇性別終止妊娠手術的個人(含組織或介紹者、接受鑒定或者手術的婦女);
(七)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條例(2016版)》及其他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并受到行政處罰的人員。
對上述行為,自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7天內必須推送至社會征信平臺。
六、如何理解“兩個子女中一個有殘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殘疾”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病殘兒醫學鑒定對被鑒定人是否有年齡限制?
《條例(2016版)》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的“兩個子女中一個有殘疾”是指先后生育了兩個子女或者生育第一胎是雙胞胎,其中一個子女有殘疾,經鑒定符合病殘兒條件者。兩個子女均有殘疾的,只需其中一個鑒定符合條件!暗谝惶ハ刀喟ゾ袣埣病笔侵干牡谝惶槿齻以上子女,經鑒定全部符合病殘兒條件者。
《修改決定》施行前已作出的病殘兒醫學鑒定結論,在《修改決定》施行后繼續有效。
根據《條例(2016版)》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及國家相關規定,對接受病殘兒醫學鑒定的子女沒有年齡限制。
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下級病殘兒鑒定工作的督導檢查,確保病殘兒鑒定工作的規范開展。
七、如何理解“再婚(不含復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數量合計為兩個的”?
《條例(2016版)》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數量合計為兩個的”,包含兩種情形:一是再婚夫妻再婚前各自生育了一個子女;二是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了兩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
復婚是指離婚的男女自愿恢復夫妻關系,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重新確立婚姻關系的行為。復婚夫妻不適用《條例(2016版)》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三項規定。
八、如何理解 “前款所稱子女,是指存活的親生子女”?子女丟失的,是否可以批準再生育子女?
《條例(2016版)》第十五條第二款所稱的“前款所稱子女,是指存活的親生子女”,有三層含義:
一是指該規定僅限于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中的子女進行界定。即:在生育政策適用上,子女僅指存活的親生子女,收養子女、以前婚姻中形成的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不計算子女數。
二是存活的親生子女,是指與父母有血緣關系且存活于世的子女。采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生育的與父(母)沒有血緣關系的子女視為父母雙方的親生子女。未存活的親生子女不計算子女數。
三是收養子女在適用生育政策時不計算子女數,但在計劃生育獎勵、法律責任追究上要計算子女數。如:生育一個子女又收養一個子女的,不能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政策;非法收養應依法予以處理。以前婚姻中形成的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適用生育政策、計劃生育獎勵、違法生育法律責任追究時均不計算子女數。
丟失的子女經依法宣告死亡的,不計算子女數。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可辦理生育服務證或者生育證。宣告死亡在法律上等同于自然死亡。子女丟失達到法定年限后,夫妻可根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法院申請宣告其子女死亡。待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決后,方能申請辦理生育服務證或者生育證。
九、《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實施以前,不符合原《條例》或政策規定條件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如何處理?符合《條例(2016版)》第十五條規定的再生育條件,但在《修改決定》施行之前已經生育的,如何處理?
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實施前(即2015年12月31日前),不符合原《條例》或政策規定條件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根據生育行為發生當時的《條例》或者政策規定,按違法多生育(超生)處理。已作出決定并處理到位的,決定繼續有效;已作出決定尚未處理到位的,繼續依法處理到位;尚未作出決定的,依法作出決定并執行。
符合《條例(2016版)》第十五條規定的再生育條件,在1月1日至《修改決定》正式施行(即3月30日)前生育的,給予批評教育,不作實質性處理;當事人要求補辦生育證的,應予補辦。
十、跨省婚姻如何執行生育政策?
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規定,夫妻一方為我省居民、另一方為外。ㄎ覈箨懫渌∈袇^,下同)居民,我省《條例》關于再生育子女條件的規定與外省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執行。適用外省規定的,由外省發給生育證,我省一方居民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鄉兩級衛生計生部門(機構)應及時為其出具婚育狀況證明。
十一、如何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依法生育的夫妻,可以到夫妻一方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辦理生育服務登記。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實行首接責任制。
生育第一、二個子女的夫妻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后,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免費發給生育服務證。
依法再生育子女的夫妻經批準取得生育證,即完成生育服務登記。
具體登記辦法按照省衛生計生委相關規定執行。
十二、夫妻生育子女可享受哪些公共衛生計生服務?
(一)計劃懷孕夫妻每孩次可到縣級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免費享受一次孕前優生健康檢查服務;
(二)準備懷孕的婦女在孕前3個月和懷孕3個月內可到各級醫療保健機構免費領取葉酸片;
(三)夫妻到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免費領取《湖南省孕產婦保健手冊》;
(四)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在孕產婦初次接受孕產期保健時免費提供一次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檢測服務,并為感染孕產婦與所生兒童免費提供綜合干預服務;
(五)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孕產婦免費進行5次產前檢查、1次產后訪視及產后42天檢查;
(六)農村孕產婦在縣級或鄉級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基本醫療費全免;
(七)各級醫療衛生助產機構為在湖南省內出生的新生兒免費發放《出生醫學證明》;
(八)為湖南省內出生的新生兒免費發放《湖南省兒童保健手冊》,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免費進行新生兒訪視和兒童健康體檢;
(九)為0-6歲兒童免費建立預防接種檔案,及時免費接種國家免疫規劃疫苗;
(十)縣、鄉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為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十一)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其他衛生計生公共服務。
十三、符合再生育規定條件者,應當在什么時間向什么地方提出辦理生育證的申請?
符合《條例(2016版)》第十五條規定條件,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應當在懷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提出申請。懷孕后生育前提出申請的,應予受理。生育后提出申請的,須按規定繳清社會撫養費后才予受理。
再生育審批的具體實施,按照省衛生計生委的相關規定執行。
十四、《條例(2016版)》中規定的日期如何計算?
《條例(2016版)》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兩個“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如遇節假日或雙休日則順延計算時間。“十五日”也不包括郵寄或遞送途中的時間?h級衛生計生部門應當盡量縮短審批時限,簡化審批流程,方便群眾辦證。
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增加產假六十天”和“男方護理假二十天”,天數連續計算,包括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
十五、如何理解《條例(2016版)》對避孕措施的規定?
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的規定,育齡夫妻有權自主選擇避孕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條例(2016版)》刪除了原《條例》中提倡“放置宮內節育器”(即上環)、結扎為主”的長效避孕措施的規定,但從保護已婚育齡婦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規定提倡已經生育兩個以上子女且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的育齡夫妻選擇長效避孕措施。長效避孕措施包括上環、結扎、皮埋等。衛生計生工作人員應當向育齡夫妻宣傳各類避孕措施的特點,指導其自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十六、《條例(2016版)》刪去了收取終止妊娠保證金的規定,在《修改決定》正式施行前已經收取的如何處理?
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修改決定》正式施行前作出收取終止妊娠保證金的決定,并已經收取到位的,決定繼續有效。當事人未終止妊娠的,收取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修改決定》正式施行前作出收取終止妊娠保證金的決定,在《修改決定》正式施行時尚未收取到位的,不再收取。
十七、《修改決定》正式施行后,公民取環、做結扎后復通術是否還要經過衛生計生部門批準?
《條例(2016版)》刪除了原《條例》關于實施恢復生育手術需經縣級衛生計生部門批準,并到指定的醫療機構施術的規定。《修改決定》正式施行后,公民取環、做結扎后復通術及接受其他恢復生育手術,均無需經衛生計生部門批準,也無需到指定的醫療機構施術,可自行選擇具有相關資質的醫療機構施術。
十八、如何理解“患有不孕(育)癥的夫妻”?患有不孕(育)癥的夫妻依法選擇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應當履行哪些程序?
《條例(2016版)》第二十條所稱的“患有不孕(育)癥的夫妻”,是指沒有采取避孕措施,有正常的性生活,一年以上沒有懷孕的夫妻。
患有不孕(育)癥的夫妻,經治療不能懷孕的,可以依法選擇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選擇該技術生育子女,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一)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或者生育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衛生計生部門,為不孕(育)癥夫妻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或者生育證。
(二)進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到具有施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資質的醫療機構施術。施術單位應當查驗受術者的身份證、結婚證、生育服務證或者生育證,并嚴格執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等相關規定。
縣級以上衛生計生部門應對施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加強監管。
十九、《條例(2016版)》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增加產假和護理假如何理解和執行?
符合《條例(2016版)》規定的生育條件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98天、難產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個嬰兒加15天)外增加60天產假,男方均享受20天護理假。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和相關待遇。
1月1日至《修改決定》正式施行前,符合《條例(2016版)》規定的生育條件生育子女的夫妻,也可以享受上述待遇。
對因工作需要并經本人同意,不能休完增加的產假或護理假的,所在工作單位應當給予適當貨幣補貼,具體標準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十、如何理解“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條例(2016版)》第二十二條所稱的“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在我省是指1979年5月26日湖南省革命委員會《關于計劃生育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湘革發〔1979〕58號)作出“育齡夫婦生育子女數最好一個”,并對“凡只生一個孩子的育齡夫婦”“發給獨生子女證,給予表揚和鼓勵”規定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符合當時的法規政策規定的領證條件,申領了《獨生子女證》或者《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人員。這些人員未再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可以憑證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及相關待遇。
自《修改決定》正式施行之日起,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二十一、征地補償費包括哪些?如何理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改為居民委員會后,將原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組成公司經營的,該公司分配紅利是否應當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是否應當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
《條例(2016版)》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稱的“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以及其他農村經濟合作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征地補償費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是指分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集體所有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對獨生子女家庭應當多分一人份額。
村民委員會改為居民委員會后,將原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組成公司經營的,該公司分配紅利時應當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將村組集體資產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在分配紅利時應當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
集體林權是集體所有制經濟組織或單位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集體林權的分配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經濟收益的分配。因此,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應當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
縣、鄉兩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集體經濟收益、征地補償費的指導。以審查分配方案、納入目標管理考核等方式,督促落實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規定。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沒有享受到該待遇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二、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具體怎樣執行?
(一)有權參與農村集體收益或征地補償費分配的獨生子女家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在分配時增加一人份額:
1.父母均健在且戶口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
2.父母一方死亡,健在一方未再婚也未再生育和收養子女,且戶口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
3.父母雙亡,其獨生子女尚未結婚(不包括結婚后離婚、喪偶)且無子女,戶口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
本條前兩項規定均不考慮獨生子女的戶籍、婚姻、職業及是否健在等情況。第3項規定中,獨生子女因就讀大中專院;蛘呷胛槠陂g將戶口遷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不影響其應享受的增加份額;畢業、退伍后未將戶口遷回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或已招用、錄用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正式職工的,不享受增加份額。
(二)有權參與農村集體收益或征地補償費分配的、除第一條規定之外的其他特殊情形的獨生子女家庭按下列規定增加份額:
1.父母均健在,一方戶口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增加二分之一人份額。
2.父母離婚后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戶口均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增加二分之一人份額;僅一方戶口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增加二分之一人份額。
3.父母離婚、喪偶后再婚,新組合的家庭仍為獨生子女家庭的,依其父母戶籍情況,按照第一條及本條第1項規定增加相應份額。
4.兩代均為獨生子女父母的,按2個獨生子女家庭計算,依其父母戶籍、婚姻、是否健在等情況,按照第一條及本條前三項規定各自增加相應份額。均已去世的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不享受增加份額。
二十三、如何理解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以及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夫妻,達到規定的年齡時,按照規定享受相關獎勵待遇”?如何理解 “人民政府興建的養老機構在接納有子女的老人時,對獨生子女父母和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父母給予優先優惠”?終身未生育者是否還可以享受相關獎勵優待?
《條例(2016版)》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以及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夫妻,達到規定的年齡時,按照規定享受相關獎勵待遇”,是指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獨生子女證》的,城鎮居民達到省政府規定的年齡(國有單位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其他城鎮居民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可以享受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符合國家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規定的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和合法生育兩個女孩的父母,達到國家規定的年齡(年滿60周歲)時,可以享受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待遇。符合領證條件未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獨生子女證》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生育(收養)子女狀況證明,憑該證明享受相關待遇。1月1日以后新產生的獨生子女父母、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父母,不再享受相關獎勵扶助待遇。
“人民政府興建的養老機構在接納有子女的老人時,對獨生子女父母和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父母給予優先優惠”,其中的給予優先,即政府興建的養老機構如果接納有子女的老人,須先行接納獨生子女父母和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父母;給予優惠,即在收取相關費用方面給予適當減免。
《條例(2016版)》未使用“終身未生育”的概念,但在第二十三條第四款作了規定:“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三十五周歲的女性、年滿四十周歲的男性達到規定的年齡時,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2015年12月31日前未年滿三十五周歲的女性、未年滿四十周歲的男性,屬于生育旺盛期的育齡人員,按照提倡生育兩個子女的原則,其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不再享受相關優待。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三十五周歲的女性、年滿四十周歲的男性,達到省政府規定的年齡時,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城鎮居民可以享受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符合條件的,享受計劃生育特困家庭救助待遇!坝媱澤乩Ъ彝ァ,是指因疾病、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經濟十分困難的計劃生育家庭。享受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待遇的家庭,符合條件的,也可以享受計劃生育特困家庭救助待遇。
二十四、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再生育子女的,注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如何操作?注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當事人所享受的各種計劃生育獎勵是否退還?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所享受多分配宅基地、住房的優待,應當如何處理?
注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即由原發證機關發文決定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在適當范圍公示,如當事人所在單位,所居住的社區等。當事人因工作調動或者戶口遷移離開原發證機關管轄范圍的,由現工作單位或者現居住地所在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注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依法再生育子女的,原已享受的各種計劃生育獎勵均無需退還;違法生育的,必須退還。退還的范圍限于以貨幣形式體現的待遇,如獎金、獨生子女保健費,多分配的集體經濟收益、征地補償費,獎勵扶助金、政府和集體為其投入的保險費。以上費用應當退還給原發放(分配)單位。不主動退還的,由原發放(分配)單位予以追繳。原發放(分配)單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單位負責追繳;單位撤銷的,由其主管部門負責追繳;村民委員會改為居民委員會的,由該居民委員會負責追繳。退還或者追繳上述費用,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收據。
各地依據《條例》制定利益導向政策,規定對獨生子女家庭在分配宅基地、住房時給予多分配優待的,可以同時規定當事人享受該優待后違法生育子女的,應當以貨幣形式返還,并規定返還標準;沒有返還規定的,在執行時,可與當事人簽訂協議,約定當事人違法生育子女的,以貨幣形式返還,并約定返還標準。
二十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根據《條例(2016版)》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專家組鑒定,屬于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人員,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接受免費治療。專家組鑒定認為需要臨床治療的,由縣級衛生計生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免費治療。
(二)給予特別扶助。按照現行國家計劃生育并發癥特別扶助制度,為三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發給特別扶助金。目前的扶助標準為:一級乙等(含一等)并發癥人員,每人每年3600元;二級各等次(含二等)并發癥人員,每人每年2400元;三級各等次(含三等)并發癥人員,每人每年1200元。
(三)單位職工治療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住院期間,視為出勤。
二十六、《修改決定》取消了已婚育齡婦女應當參加避孕節育情況免費查訪(即孕檢)的規定,如果婦女自己要求孕檢,是否要收費?
《修改決定》取消了已婚育齡婦女應當參加孕檢的限制性規定,只是意味著已婚育齡婦女沒有必須參加孕檢的義務。如果婦女自己要求孕檢,應由縣、鄉級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免費為其提供服務。
二十七、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懷孕的終止妊娠費用由誰支付?
《條例(2016版)》刪去了原《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關于“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采取避孕節育措施導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懷孕的終止妊娠費用,由受術者承擔,不享受前款規定的待遇”的規定!缎薷臎Q定》正式施行后,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懷孕的終止妊娠費用,按照《條例(2016版)》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渠道支付。
二十八、《修改決定》正式施行后,醫療保健機構接診懷孕十三周以上的孕產婦時,是否要查驗生育證?
《條例(2016版)》刪去了原《條例》第三十九條關于“依法開展孕產期保健服務的機構在接診懷孕十三周以上的孕產婦時,應當查驗生育證,并登記有關情況;發現無生育證的,應當及時報告服務機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因此,《修改決定》正式施行后,醫療保健機構接診懷孕十三周以上的孕產婦時,不需要再查驗生育證,但是應當按照規定,在信息系統中錄入孕產婦的相關信息。
二十九、如何理解“違法生育”?
《條例(2016版)》第三十七條所稱的“違法生育”,是指不符合《條例(2016版)》規定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求生育子女的。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未取得生育證再生育子女。即符合《條例(2016版)》第十五條規定的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實質條件,但未申領生育證再生育子女的。
(二)違法多生育子女,即生育子女的數量超過了《條例(2016版)》許可的范圍。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在生育兩個子女之后,不符合《條例(2016版)》第十五條規定的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實質條件再生育子女;二是符合法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再生育子女后,繼續生育子女。
(三)非婚生育,即生父母之間沒有合法婚姻為前提的生育。包括以下情形:一是男女一方未達到法定婚齡生育子女的;二是符合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子女的;三是根據群眾舉報查實,原無配偶的女性在與現配偶結婚前懷孕,所生育子女與現配偶無血緣關系的,女方屬于非婚生育,子女的生父依其婚姻、子女數量確定違法生育性質;四是重婚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子女(作為違法多生育子女加重征收的情形);五是生父母間沒有合法婚姻關系生育子女的其他情形。其中第三、四種情形,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確鑿證據方能認定。
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條件僅未辦理結婚登記懷孕第一個子女,在生育前補辦了《結婚證》的,不視為非婚生育。原無子女無配偶的男女非婚生育第一個子女后一年內補辦結婚證的,免予處理,逾期未補辦的,一律從輕按2倍征收。
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女方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懷孕,其后辦理離婚手續生育的,除當事人提交非前婚配偶親生子女的確鑿證據外,推定為前婚配偶的親生子女,對女方與前婚配偶按違法生育處理。
三十、“上年度總收入”如何確定?
《條例(2016版)》第三十七條第三款所稱“上年度總收入”,“上年度”是指自然年度,“總收入”是指違法生育者或者非法收養者雙方的實際收入。實際收入是指:一年內從其工作單位領取的工資、兼職獲得的收入、生產經營的利潤、勞務工資、出租房屋或機器等取得的租金、購買證券的收益和銀行存款的利息等收入,但繼承的遺產、發明成果獎、轉讓專利權等偶然性收入,可不計算在“上年度總收入”內。
農村居民的實際收入低于本縣市區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的實際收入低于本縣市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農村居民以本縣市區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城鎮居民以本縣市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三十一、如何界定“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
《條例(2016版)》第三十七條第三款所稱的“農村居民”,是指自己或者父母、祖父母承包了責任田土(含山林、魚塘等,下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此之外的其他居民是城市居民。城市居民租賃經營農村居民責任田土的,不屬于農村居民。
自己或者父母、祖父母沒有承包責任田土,但仍享受農村居民社會保障待遇的下列人員,按照農村居民對待:1.耕種他人土地的失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從事漁業捕撈、養殖業等農業生產勞動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自己或者父母、祖父母承包了責任田土的下列人員,應認定為城市居民:(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的正式工作人員(含試用期);(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規定從事公務的人員;(三)由組織人事部門招考、由財政統發工資的大學生村官、西部計劃志愿者、政府雇員等;(四)服現役的士官;(五)其他參照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的人員,或者其他由財政統發工資的人員。
三十二、社會撫養費如何計算?
《條例(2016版)》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違法生育和非法收養子女的人員征收社會撫養費。其計算方法為:
(一)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應征收社會撫養費=(男方上年度總收入+女方上年度總收入)×30%;
(二)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按照雙方上年度總收入的2至6倍征收,其中經責令限期終止妊娠未及時終止妊娠的,應當從重征收;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6至8倍征收,計算公式為:應征收社會撫養費=(男方上年度總收入+女方上年度總收入)×2(或3、4、5……8);
(三)違法多生育兩個以上子女依次增加3倍征收,計算公式為:應征收社會撫養費=(男方上年度總收入+女方上年度總收入)×〔2(或3、4、5……8)+(多生育子女數-1)×3〕。
違法生育雙胞胎或多胞胎的,先按照違法生育一個子女的情形確定違法生育性質,再乘以雙胞胎或多胞胎子女的數量。如某夫婦合法生育兩個子女后,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第三胎為三胞胎,首先對其違法生育定性為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三胞胎),應征收社會撫養費=(男方上年度總收入+女方上年度總收入)×2(或3、4、5、6)×3。
男女雙方子女數量不一致的,按各自子女數確定違法生育或非法收養性質。如男方有三個子女(前2個合法,第3 個屬于違法多生育一個),女方無子女,雙方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對男方定性為違法多生育兩個子女,女方定性為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
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正式施行前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生育第二個子女屬于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修改決定》施行后又不符合規定條件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處理。
三十三、對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具體標準怎樣確定?
《條例(2016版)》第三十七條規定:“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經責令限期終止妊娠未及時終止妊娠的,應當從重征收;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征收幅度較大,在執行中應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合法、合理地決定征收標準,不得濫用職權,隨意確定征收標準。具體而言,一般按照2至3倍征收,情節嚴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較高的倍數從重征收:
(一)實際收入明顯高于當地人均收入,但無法核實其具體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4至6倍征收;
(二)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土地被納入征地規劃后違法多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4至6倍征收;
(三)在違法生育前后藏匿、轉移財產的,按照總收入的4至6倍征收;
(四)經責令限期終止妊娠,逾期拒不終止妊娠導致違法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3至6倍征收;
(五)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通過提交虛假證明材料、填寫虛假信息或進行虛假承諾,騙取生育服務證或生育證生育,或者偽造、變造、購買假生育服務證或生育證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6倍征收;
(六)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酌情決定計征倍數。
重婚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個子女的,按違法多生育子女加重征收,即按6至8倍征收。重婚的認定,以法院判決為依據。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確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具體標準的辦法。
確定社會撫養費具體征收標準的程序:一是提出建議?h級衛生計生部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征收社會撫養費的,由鄉鎮(街道)分管領導牽頭,與衛生計生機構工作人員集體研究,提出建議征收倍數,報縣級衛生計生部門決定。沒有委托的,由案件承辦人員提出建議。二是研究決定。擬按照2至3倍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的,由縣級衛生計生部門分管負責人審核決定;擬按照4倍以上標準(僅限于對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按4倍以上標準征收,不包括因違法多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征收標準達到4倍以上的情形,下同)征收社會撫養費的,縣級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成立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審批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三是備案。按4倍以上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報市州衛生計生部門備案。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社會撫養費征收合法、管理規范、使用有據;對違規征收社會撫養費、發生社會撫養費管理使用問題的單位和責任人,責成有關單位進行追責處理。
三十四、如何落實相關部門協助核實違法生育人員實際收入的職責?
根據《條例(2016版)》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縣級衛生計生部門調查違法生育者或者非法收養者實際收入,需要稅務、公安、統計、勞動保障、房產、價格等有關部門協助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各地在執行中,可以將涉及到的相關部門納入計生綜合治理部門之中,與之簽訂計生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書,并對其履行這一法定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推動其認真履行職責。
三十五、違法生育人員規避法律,到人均收入水平低的地方繳納社會撫養費,如何處理?違法生育一方當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當事人的情況,無法查實另一方當事人的,如何處理?
違法生育人員的戶籍地或者現居住地立案后,當事人到人均收入水平低的另一地繳納社會撫養費,另一地沒有按規定進行前置協商的,先行立案地可向雙方共同上一級衛生計生部門申請裁決。共同上一級衛生計生部門可以責成另一地自行撤銷原作出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也可以直接撤銷另一地作出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指定戶籍地或者現居住地按照“兩地收入就高”的原則,依法作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
跨省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征收,按照協商前置的原則,由兩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衛生計生部門協商征收,協商不一致的,報省衛生計生委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處協調處理。
對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衛生計生部門不按規定進行協商前置,導致違法生育人員規避法律少繳社會撫養費,或在懷孕期間即征收社會撫養費,或弄虛作假搶征社會撫養費等違法違紀行為,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分管領導、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違法生育一方當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當事人的情況,無法查實另一方當事人的,對另一方當事人可先按照已知一方當事人所在地人均收入計征社會撫養費,由已知一方當事人負責繳納。此后查實另一方當事人,其違法生育性質更為嚴重,或實際收入或者戶籍地的人均收入高于原計征基數的,應當撤銷原征收決定,依據其實際違法生育性質,或以其實際收入或者戶籍地的人均收入,作出新的征收決定。
三十六、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職工違法生育子女如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國家公務員在職期間違法生育,離退休后被查處,或離退休后違法生育,需要給予開除公職處分的,考慮到他們已經退出公務員隊伍,不是在職國家公務員,可不給予開除處分,但應當按照《人事部對〈關于對離退休的國家公務員所犯錯誤如何追究其政紀責任的函〉的復函》(人函〔2001〕27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即在職期間違法生育,離退休后被查處的,一般不再給予開除處分,改為撤職處分,應以退休時的職務為基礎,給予撤銷三職以上職務的撤職處分,其中對于擔任副主任科員以下職務的公務員,給予撤銷二職以下職務的處分,撤到最低職務,即辦事員職務,按照規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后,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對處分前已經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對退休后違法生育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職以上職務,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同時,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和原國家人口計生委關于《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釋義,“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而國家工作人員是比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故對上述人員退休前違法生育退休后被查處或退休后違法生育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亦按照人函〔2001〕27號文件執行。
(二)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后違法生育需要給予處分的,按照2013年9月1日施行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執行,即“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三)企業退休職工違法生育需要給予開除或者辭退處分的,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能否給予退休職工開除處分的復函》(勞辦力字〔1992〕29號),考慮到退休職工已經退出職工隊伍,不再屬于職工范疇,因此不給予開除或者辭退處分。
三十七、《條例(2016版)》第三十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規定主要是限制哪些違法生育人員?
《條例(2016版)》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所規定的限制性措施,針對的對象是違法多生育人員,即把限制的對象限定為有違法多生育(超生)和按照違法多生育(超生)處理的非婚生育的人員。但是雙方原均無子女且非婚生育時無配偶,非婚生育一個子女的,可以不受限制。
三十八、何為“技術鑒定”?具備哪些條件時可以依法啟動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應當如何組織、如何保密?“誤工費”如何計算?
《條例(2016版)》第四十條中所稱的“技術鑒定”,特指通常所稱的親子鑒定或者DNA鑒定,是指通過人類遺傳基因分析來判斷父母與子女是否親生關系。技術鑒定必須在經國家或者省司法部門批準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具備以下條件時,可以依法啟動技術鑒定:縣級衛生計生部門對涉嫌違法生育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取得明顯證據證明當事人違法生育,但當事人拒不承認的,經縣級衛生計生部門集體研究同意,可以依法啟動技術鑒定。“有明顯證據證明涉嫌違法生育”是指,有不止一項證據證明當事人違法生育,但證據尚不具備排他性,不足以定案。但如有一方當事人的陳述、物證、書證、人證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違法生育,證據充分,可以排除其他可能性的,可以認定違法生育事實成立,無需進行技術鑒定。
技術鑒定由案件承辦單位負責組織。由案件承辦單位填寫鑒定委托書,并由案件承辦單位2名以上辦案人員核實被鑒定人真實性,帶領被鑒定人到指定地點采血或者其他標本。親子鑒定報告由委托單位領取。對于組織當事人進行技術鑒定的過程和鑒定結果,辦案單位有義務為當事人保密,不得向社會公布。如果泄密,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應當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相關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誤工費的計算方法是:有固定收入的,按被鑒定人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或者無收入的,按照被鑒定人所在縣市區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乘以誤工天數計算。
三十九、農(林、牧、漁)場的行政處罰由哪里決定?
根據《條例(2016版)》第四十八條規定,設區的市屬農(林、牧、漁)場的計劃生育機構可以發放生育服務證和生育證、征收社會撫養費,而對違反《條例》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所屬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決定。
縣屬農(林、牧、漁)場可以發放生育服務證,發放生育證、征收社會撫養費、行政處罰由所屬的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