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對生育職工給予經濟、物質等方面幫助的一項社會政策。我縣生育保險從1992年10月開始實施,至今已有20多年,從原來只補助生育女職工生育津貼增加到引產、流產補助生育津貼及醫療費用。這期間生育保險政策不斷完善,參保范圍不斷擴大,保障項目不斷增多,待遇水平不斷提高,均衡了單位間的負擔,保障了生育職工的待遇,維護了社會穩定。
一、生育保險實踐
生育保險從1992年10月實施后,3次提高標準,2011年8月,根據《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重新修訂了《新昌縣生育保險暫行辦法》;2013年12月又進行了補充和完善。主要體現在:
1、參保范圍不斷擴大。1992年10月份實施范圍只是縣以上集體企業中的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1993年末參保單位僅242家,參保人數 24965人,全年享受待遇383人,人均待遇1300元。目前,參保范圍擴大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各類企業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中全部職工,參保單位達到5215家,參保人數達到104010人,享受待遇人次達到2700 人,其中享受津貼待遇人次為1968 人。
2、報銷項目不斷增多。1992年,只對單位生育者給與產假工資補貼。目前,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了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等。生育津貼包括:平產、難產、剖宮產、多胞胎產及流產、引產等產假的工資補償。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平產、難產、剖宮產、多胞胎產及流產、引產的醫療費補償。計劃生育費用包括放置(或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術、絕育手術、復通手術的費用補償。另外,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3、待遇水平不斷提高。原來流產、引產人員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現在可以享受。原來生育人員只能享受生育津貼,現在還可以享受醫療費用補助。原來只有就業人員可以享受,現在未就業配偶也可享受。人均待遇13035元,增加近10倍。
二、存在問題和建議
生育保險制度的建立,對于均衡用人單位負擔,保障女職工權益,維護社會穩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有幾個問題值得思考。
1、享受生育保險條件。為避免生育職工鉆政策空子,知道懷孕后選擇性辦理參保繳費,保障生育保險基金的安全運營,各地在制訂生育保險政策時,一般設定6個月或1年的等待期,只有超過等待期,才允許納入生育報銷范圍。筆者贊同設立等待期,但等待期國家最好能夠統一,這個時間應該超過懷孕時間,以10個月為好。過短避免不了選擇性參保,過長生育者難以接受。如在等待期生育,需要明確如何處理發生的生育費用,筆者認為,等待期生育的醫療費用及生育津貼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影響生育者的待遇。
2、未就業配偶問題。根據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未就業配偶可享受生育醫療待遇,但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全面推行,職工醫療保險和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率已達95%以上,而且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繳費70%左右都由財政補貼,個人只繳納30%左右,低保、殘疾等人員全額由財政補貼,因而不存在著繳不起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費的現象,除極個別參保意識不強的人員外,都參加了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而且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報銷比例也達到70%以上,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報銷范圍也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因此未就業配偶的生育醫療待遇已基本得到保障,完全沒有必要再納入生育保險報銷范圍。
3、生育津貼計發基數。生育津貼計發基數按規定為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但在實際工作中,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很難掌握,只有用人單位為全體職工上報的繳費工資,如以生育者個人的繳費工資為準,則個人為了多得生育津貼往往在將要生育時多報繳費工資,因此不宜以個人繳費工資作為計發基數,有人也會提出可以以個人一段時間,如生育前6個月、或12個月平均數為基數,雖然可以部分降低人為因素的影響,但還是有影響的,因為什么時間生育是可以提前預知的。筆者認為:生育津貼計發基數以用人單位上月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好,因為這一基數人為因素最小,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掌握這一數據的,也符合規定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這一概念和數據。
4、生育醫療費用結算。生育醫療費用是比較明顯的單一病種,可適當劃分幾種類型,如平產、難產、剖宮產、流產、引產等,按合情、合理、合法的醫療成本消耗加上恰當的利潤,科學地制定出每種類型的定額償付標準,再按單病種付費模式進行結算。而且定額償付標準隨著設施的改善、物價的上漲也要定期調整。社保機構按照該標準與生育人次向定點醫療機構支付費用,使得醫療資源利用標準化,即醫療機構資源消耗與所治療的病人的數量、疾病復雜程度和服務強度成正比。對生育醫療費用定額費用可用社會保障卡刷卡即時結算,后再由定點醫療機構向社保經辦機構結算費用,操作簡單,方便群眾。而且,能避免醫療單位濫用醫療服務項目、重復項目和分解項目,防止醫院小病大治,又保證了醫療服務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