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8日國務院下發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針對女職工生育待遇重新進行了修訂,我局已開發完成前期準備工作,自5月1日開始執行,目前參保單位及參保職工咨詢量很大,現就有關問題統一答復如下:
1.2012年4月28日(含)后生育的參保女職工,按照當時的政策享受到90天生育津貼待遇的,是否符合補發8天生育津貼待遇?
答:2012年4月28日(含)后生育的參保人員按照新政策未享受到98天生育津貼待遇的,如果在享受生育津貼待遇期間未存在停保、轉換身份、欠費等情況,將給予補發8天生育津貼待遇。
補領2012年4月28日(含)后女職工分娩8天生育津貼待遇所需資料:
1)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卡)復印件;
2)《女職工分娩生育津貼申領表》(無單位人員不需加蓋單位公章,本人簽字);
3)《一孩生育登記單》或《二、多孩生育登記單》(需標明生育的第幾個子女或出具生育第二個子女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參保單位賬號表》或社會保障卡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尚未換發社會保障卡的靈活就業人員及城鎮居民參保人員還需提供盛京銀行卡原件、身份證復印件。
提示:首次申領津貼時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享受到晚育津貼獎勵待遇的,補領時仍需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原件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