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費用不能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答:1)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的生育手術的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
2)不符合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費用;
3)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
4)應當由公共衛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務項目以及按照規定由免費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負擔的費用;
5)屬于醫療事故等,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費用;
6)在國外以及港澳臺地區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
7)新生兒疾病篩查、護理和醫療的費用;
8)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生育醫療費用(急診、搶救的除外);
9)國家和省規定的不屬于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其他費用。
二、生育醫療費用如何結算?結算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答:參保職工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在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三、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待遇如何發放?
答:生育津貼、一次性營養補助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
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生育津貼、一次性營養補助無法正常發放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將上述費用直接支付給職工本人。參加生育保險的失業女職工的一次性營養補助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支付給失業女職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