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國生育保險各地規定不一致,覆蓋范圍也不一樣。如果參加了生育保險的,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職工個人不繳費),參保單位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后,其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如果還尚未被當地生育保險制度覆蓋,應該仍沿用原來的做法,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及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女職工懷孕期間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通常,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兩大部分。
(1)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產前檢查費用以及住院分娩的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等;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四部委關于妥善解決城鎮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問題的通知,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費用(指職工因實行計劃生育需要,實施放置或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也納入生育保險支付范圍。
實操中通常采用定額、限額、按項目付費等多種支付方式,具體標準由當地制定,并隨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生育實際負擔水平、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狀況等動態調整。讀者可以自行查閱當地生育保險最新文件,了解具體報銷標準。
(2)生育津貼大部分地區是沿用了產假期間工資的概念。在我國50年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就規定了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沒建立生育保險制度之前,由女職工所在單位負擔女職工的產假工資;參加生育保險后,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